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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過了有效期還能追回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16:24:46

魯法案例【2022】215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有人覺得借出去的錢

隻要手握借條什麼時候都可以要回來

可是卻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那就是借條也有“保質期”

過了期限可能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什麼是“保質期”?

如何延長“保質期”?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02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據一份,載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現金40000元整,使用期一年,2002年1月31日。”被告在借據上予以簽名并按手印。2022年3月1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庭審中,被告辯稱:一、已經償還完借款,隻是忘了要回借據;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據”,出具時間為2002年1月31日,載明“使用期一年”,明确了債務償還期限,即2003年1月31日,但原告在直至本案起訴前,長達19年的時間裡從未向被告主張過權利,在不存在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情形下,原告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案件争議焦點為原告的主張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之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民法典》中改為三年),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算。知道或應當知道是指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案涉借款發生于2002年1月31日,明确借期一年,即2003年1月31日借款到期,從到期還款之日起,二年内為訴訟時效期間。而原告于2022年才向被告主張權利,期間也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故即被告确未還款,原告主張權利也已過訴訟時效。

濟甯市兖州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并未提出上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訴訟時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案例解讀

借條過了有效期還能追回嗎(注意借條也有保質期)1

1 訴訟時效的概念

《民法典》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内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适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 訴訟時效的意義

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不是鼓勵債務人想方設法拖延義務的履行,不履行債務,而在于:

1.穩定财産關系,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确定狀态。

2.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3.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3 訴訟時效的類型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所謂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普遍适用于應當适用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特别訴訟時效期間。特别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時效期間。按照特别法優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規則,如果符合特别訴訟時效規定的情況的,應當适用特别訴訟時效,而不應當适用普通訴訟時效。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有關特别訴訟時效的規定散見于《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主要有:①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争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4年;②人壽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債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又稱絕對時效期間,是指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的時效期間。《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4 不适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下列四類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①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②不動産物權和登記的動産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财産;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④依法不适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2.《訴訟時效規定》中規定,下列三類債權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①應支付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②應兌付的國債、金融債券及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③基于投資關系産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3.《公司法解釋(三)》中規定,下列三種債權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①公司請求瑕疵出資股東繳付出資的債權;②公司的債權人請求公司的瑕疵出資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債權;③公司的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公司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債權。

5 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1、不可抗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延長訴訟時效的幾種方法

借條過了有效期還能追回嗎(注意借條也有保質期)2

1.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将過去的訴訟時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之前所簽署的借條涉及到有保證人,應要求保證人對補充的協議予以确認,否則會導緻保證人豁免保證責任。

2.保留催讨債務的各種證據。

如保留催讨債務的律師函、信件、快遞票據、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3.要求對方簽署承諾書。

承諾書的内容應符合法律規定。債務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行為的,應認定為“同意履行義務”而産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4.要求提供擔保。

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并保證在一定期限内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5.以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6.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轉自:濟甯市兖州區法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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