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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審經驗——我們為什麼要發布“中期審計報告”?
ID:内審師修行與實戰
一、什麼是中期審計報告?
多年的審計經驗裡,也沒有編制過幾次中期審計報告。
原因是用不着,就算是針對異地城市公司的全面審計,大多也是出差一兩周,然後一個月内就出審計報告了。
很少在審計事項沒完成時就出具審計報告。
所謂中期審計報告,就是一個審計事項沒有結束,重點是關鍵審計程序沒有完成,就需要先出具一個報告。
二、為什麼要出中期審計報告?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你審計了那麼長時間,浪費了那麼多的人力物力,啥成果沒有!怎麼向公司高層交差?
或者,出現了你控制不了的突出狀況,不上報就得背鍋。
怎麼辦?
那就出階段性的審計成果-中期審計報告啊!
當然,也可以先出一個《情況說明》,把已完成的調查給描述下。
原則上,《情況說明》就相當于一個中期審計報告。隻不過,《情況說明》出具後,可以沒下文,相當于結案了。
而中期審計報告出具後,是不能代替最終審計報告的。
三、需要出具中期審計報告的幾個原因
1.審計周期過長
觀察某管理體系(或工藝流程)的運行情況,比如:一套新的管理模式和工藝,或者一個新上線的信息化系統。
需要全盤跟蹤産品從原材料到銷售環節的整體程序。
作為審計,你需要評估人、材、機全過程的運行情況。
如果你沒有完整地跟進一個全周期(3-6個月),你不可能有真實的審計發現和出具客觀的審計評價。
這時,我們就需要先出具中期審計報告,将過程審計情況給彙報下。
2.審計業務過于專業和複雜
簡單說,就是事多,問題多,業務深度比較深。
如果你隻是出具一個最終審計報告,也不是不行,但很多細節需要描述,最終報告的篇幅會非常巨大。
如果你硬要壓縮報告内容,會發現:涉及領域多,深度大,理解仍期費勁兒。
無論是篇幅大的,還是篇幅小的,領導理解起來都十分困難,那麼報告的意義就小很多。
最好是,及時地分模塊、成體系的彙報分項工作,也可以分階段出具審計報告,便于領導能關注到所有重要的信息。
在最終審計報告,隻需對中期報告進行概述就可以了。
3.審計範圍或審計對象發生了變化
比如,你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一項重大舞弊問題(脫離于原審計範圍)。
你需要馬上停止原有的審計程序,立刻展開對舞弊事項的深入調查。
此時,你就需要将原本計劃内的審計進度先做了一了結!
最好出一版中期審計報告,如果隻是停下來了,不出一點審計成果,肯定不太好。
一方面顯得你無能,另一方面沒法應對公司的業績考核。
4.領導性格多變或急性子
前幾項因素雖然重要,但發生的概率卻比較小。
而遇到性格多變的領導,往往是“出具中期審計報告”最常見原因。
比如,一項審計,本來需要一個月的審計周期,就算壓縮壓縮,也需要20天。
但是,領導性子急,一天一過問,恨不得兩天就要出具審計結論。
這時,我們也就會被逼着出具階段性審計成果:中期審計報告。
5.緊急發現
常見的是,你發現一個明顯管理問題或缺陷,造成公司持續性地受到傷害。
比如:産品出現了質量問題,但公司内部無人發現,還在持續生産。
再比如:房屋建造過程中,圖紙拿錯了(比如圖紙反了,本來是要打井的,卻蓋成了煙囪),仍舊在施工。
再比如:招待費或差旅費管控有重大漏洞,很多人在損公肥私。
遇到這種情況,審計人員應該立刻制止損害的持續發生,然後,快速出具中期審計報告。
四、中期審計報告可以替代最終報告嗎?
一般情況下,中期審計報告隻是階段性成果,不具有出具最終審計結論或審計建議的功能。
我們可以在最終審計報告中,利用中期審計報告的成果。
但是,絕不能把中期報告當成最終審計報告。
那樣的話,不僅你的審計業務不完整,還會出現一些不嚴謹的結論無法得到最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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