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過期食品都已經幾天了才發現?近日,又一知名連鎖餐廳被爆出“大量使用過期食材”,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買到過期食品都已經幾天了才發現?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近日,又一知名連鎖餐廳被爆出“大量使用過期食材”。
俗話說,病從口入!
食品安全問題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是重中之重,不容有失!
但“過期”等食品安全問題卻時有發生
常看到網友吐槽“買到過期食品”
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辦?
自己認栽?
要求退貨?
為退“5元”,花了18元車費?
其實,買到過期、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除了向有關部門舉報,要求商家賠償實際發生的損失(比如退貨、賠償醫藥費)外,消費者還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價款的十倍
或者
損失的三倍
且:最低不低于1000元的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商家狡辯法律規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才需要賠償,但是“我不知道啊”,怎麼辦?請給他看這個:
《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
第六條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過食品标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五)虛假标注、更改食品生産日期、批号的;
(六)轉移、隐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如果商家說“與我無關,是廠家的問題,你找廠家去”,怎麼辦?請給他看這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還有這個:
《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訴請食品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被訴的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産經營者中的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食品安全無小事,望所有生産經營者警鐘長鳴,保食品安全,築健康長城!
資料:法治松江
編輯:王姝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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