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貂皮衣犯法嗎? 崔某認為其在某商場購買的皮衣系狐狸皮毛,與衣服标稱的貉毛不符,故崔某将某商場訴至法院,要求某商場退還貨款并承擔三倍賠償,日前,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商場退還崔某貨款一萬二千九百元并承擔貨款三倍賠償三萬八千七百元,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買賣貂皮衣犯法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崔某認為其在某商場購買的皮衣系狐狸皮毛,與衣服标稱的貉毛不符,故崔某将某商場訴至法院,要求某商場退還貨款并承擔三倍賠償,日前,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商場退還崔某貨款一萬二千九百元并承擔貨款三倍賠償三萬八千七百元。
崔某訴稱,2014年先後五次在某商場購買了5件女士皮衣,共消費一萬二千九百元。皮衣水洗标稱為貉毛,但經原告送檢發現皮衣為狐狸毛皮,崔某認為某商場欺詐消費者故訴請法院判決某商場店退還貨款并承擔三倍賠償。
某商場辯稱,皮衣均經過出廠檢驗,系合格産品,皮毛與合格證上的标識、挂牌一緻,并未欺詐消費者。争議的僅是配飾部分,并且狐狸毛明顯貴于貉毛,不認可崔某的檢驗報告,崔某在檢測後再次購買了同款的衣服,不屬于普通消費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崔某購買的五件涉案衣服有不可拆卸的毛領,标牌顯示配飾的材質為貉毛。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檢驗崔某購買的涉案衣服毛領均為狐狸皮毛,并非标牌标注的貉子毛。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是相對于生産者和銷售者的概念,隻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産、銷售經營活動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崔某購買衣服未将商品再次用于銷售經營,某商場店對崔某不屬于普通消費者的辯解不成立。銷售者銷售産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最終,法院判決某商場退還崔某貨款一萬二千九百元并給付崔某三倍貨款的賠償金三萬八千七百元。(@京法網事 作者:馮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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