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險作為《社會保險法》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其目的是為了給已經達到法定婚齡且符合和服從國家計劃生育的已婚的女性勞動者,提供生育津貼、産假及醫療服務等方面的待遇。使她們不至于因為生育暫時造成的失去勞動能力的事實,而使基本的經濟收入或者是醫療保健生活得不到保障。
盡管女性職工的權利被很好細緻的規定在了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及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當中,但是男性職工的權益卻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保護。由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開展的一項“關于男性帶薪護理假公衆需求的調查”中有92.1%的人表示了肯定意見。可見至少從調查結果的數據顯示,絕大多數人贊成“男性可享帶薪休假照顧生育妻子”。此外,“陪産假”在國際上已經不算“稀罕事兒”了,目前,全世界約有36個國家規定了“父親育兒假”。我國也應該順應這樣的國際潮流,将男性的“陪護假”寫入法律,從生育保險的層面上保障男性的權益。
一、産假制度的起源
産假制度起源于德國,其設計之初是為了鼓勵生育,逆轉西方發達國家人口低生育率和老齡化的。西方的産假制度相當的完善,不僅僅隻包括女性的産假制度還包括男性的産假,甚至還包括父母雙親的産假制度。一般在産假期間,女性可以帶薪的,并且是以100%的形式來獲得相應薪金的。男性也可以在産假期間獲得相應薪資,隻是這部分薪資可能不能到達100%,而僅占在崗薪資的一定比例。随着西方各國福利社會的形成,産假制度也不僅僅隻是一種鼓勵措施了,相反變成了一種具有濃烈福利色彩的生育制度。
二、國外相關制度的介紹
(一)瑞典
在瑞典的法律規定當中,将生育保險制度稱為生育福利。在生育保險制度當中又特别的規定了陪産制度。瑞典規定了16個月的全休假,并且這16個月的假期隻算了工作日。也就是說加上這16個月期間的雙休日以及節假日,全休假的期間遠遠超過16個月。為了給那些一次性生多胞胎的家庭特殊照顧,瑞典法律中還規定了對這些家庭的延長期限。例如,若生育雙胞胎,可以延長180天,相當于又延長了6個月左右。另外,這個全休假并不是女性所專門享有的,而是針對男女性設計的。16個月的全休假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但是男方的休假時間不得少于兩個月,否則未休滿2月陪産假的男方将被取消假期補助。
(二)英國
英國的陪産制度叫做“普通法定父親陪産假制度”。法定的陪産假期限是兩個星期。2010年,英國政府出台了“額外法定父親陪産假制度”,這個制度其實是為了彌補先前普通法定陪産假的過短時間的,從而就可以使父親的陪産假時長延長,也間接的減輕了女性的負擔,使她們能夠盡快的回歸工作。根據額外陪産假的規定,陪産假的時長可以延長至26周,可以選擇在嬰兒出生後的20周或者一年的任何時間開始。同時,在陪産期間,男方的薪資是不會受到很大影響的,按照法律規定,男方所能獲得的陪産假津貼相當于照常薪資的90%。
(三)德國
德國的生育保險是覆蓋所有雇員和居民的。按照德國的規定其産假期限有14周(産前6周,産後8周),在此期間是可以享有生育補助的。如果是有雇傭合同的疾病基金機構的成員,生育補助的計算是按支付投保收入的100%計算。此外德國還規定有“父育假”,父母有36個月的停薪留職的假期。盡管這段期間是沒有薪金的,但這段時間可以完全用于小孩的教育,利于小孩的成長。
(四)芬蘭
芬蘭有“育兒假”和“父育假”之分。其中“育兒假”是由男女雙方共同享有的,一般假期緊随着女方的産假之後,時長為158天。并且在這個期間,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都可以獲得育兒津貼。此外,還有單獨的“父育假”,該假期被安排在了女性的産假期間,一般為6-18天。
三、解決路徑探讨
(一)生育保險法規的建立與完善。法律法規是規範人們行為的準則和基礎,隻有有了法律法規的制約,人們的行為才會具有規範性。目前,我國還沒有《生育保險法》。生育保險的相關制度是被分别規定在了《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以及《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之中。其中《社會保險法》規定得過于籠統,實際上是很難具體保護男性的相關權益。另外兩部法律法規更是對男性的權益未涉及。因而,目前至少從法律的層面上是沒有涉及到生育保險男性權益方面的内容的。
筆者建議應将我國的生育保險法規與國際潮流接軌,順應社會新的變化,在法律當中增添新的因素。具體而言,就是要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男性的權利和義務,健全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使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都能夠享受到生育保險帶來的益處。
(二)力所能及擴大保險範圍。上文提到很多女方沒有工作未交生育保險的家庭,男方雖然交過生育保險但卻仍然無法享受到生育保險帶來的好處,因而,對于這部分男職工應該讓其配偶或者自身享受生育保險。實際上,這并不意味着會增大國家的負擔。因為男職工繳納相關生育保險費用,卻難以享受相關待遇,從而造成了我國生育保險基金出現了大量堆積。
其中生育保險金的最大部分支出就在生育醫療費以及生育津貼上,而這部分隻能由女職工來享有。造成大量生育基金結餘之後,相關資金就得不到有效利用。使男職工的配偶或者男職工自己來領取相關費用,根本不是無稽之談。
(三)以法律形式規定男性陪産假。在生育保險方面,男性所承擔的義務和享受的權利并不是對等的。國際上至少有36個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陪産假。而在我國,陪産假僅僅隻停留在地方法規層面,并且在很多省市,陪産假被當作了晚婚晚育的一個獎勵性措施。這樣做是極為不公平的,因為往往那些晚婚晚育的家庭經濟實力更殷實,而那些沒有晚婚晚育的家庭經濟基礎更加薄弱。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讓所有人都享受“陪産假”,就會違背憲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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