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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交物業費小區不讓進車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21 13:04:17

沒交物業費小區不讓進車?記者12月9日從南通崇川法院獲悉,日前,由該院宣判的一起物業糾紛案引起了不小的關注,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沒交物業費小區不讓進車?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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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交物業費小區不讓進車

記者12月9日從南通崇川法院獲悉,日前,由該院宣判的一起物業糾紛案引起了不小的關注。

通訊員 任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朱亞運

小王是南通市某高檔小區業主,購買了該小區地下車位。小王認為物業公司服務欠佳,故一直拒付物業費,雙方存在矛盾。後物業公司啟用了車牌識别系統,卻未将小王的車牌号錄入系統,小王因車牌無法被識别而無法正常駛入地下車庫,每次均需向物業公司提供房産證、車位産權證、行駛證及身份證等方可使用車位,增加了使用車位的難度。一怒之下,小王将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對其正常使用車位所造成的妨害,并要求将車牌号錄入電子識别系統。

物業公司稱不存在阻撓小王車輛進入地下車庫的情形,按規定,外來車輛進入小區時需出示相關有效證件并登記,隻要小王按照規定配合,完全可以進入地下車庫。但是小王沒有交納物業費,故物業公司沒有将其車牌号錄入系統。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考慮到小區的整體利益自購車牌識别系統并投入使用,目的是更好地對小區車位、車輛進行有序管理,為車輛進出及行人提供便利,較大程度地實現人車分流,改善小區居住環境,業主在享受物業公司使用該系統帶來的便利時,理應支付相應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明知小王是小區業主,仍多次要求小王在出入車庫時出示各種證件,超出了必要的管理範圍,對小王正常使用車位造成了阻礙和限制。因此,物業公司無權阻礙小王正常使用車位,該行為侵害了其對車位正常管領、控制、使用的權能。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侵權,排除其對小王使用地下車位造成的不當妨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小王駛入地下車位。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對所提供的管理或服務應避免對業主的合法權益造成不當妨礙,不應以查驗權證、登記号牌、攔障設卡等方式阻礙權利人使用自有車位。《民法典》第944條中作出規定: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采用催告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據此,業主亦應寬容和友善,客觀理性地評價物業服務并及時支付物業費,以提高物業服務的效率,業主也才能獲得更高品質的物業服務。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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