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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寫作角度劃分最常見的消息文體

健康 更新时间:2024-11-27 22:27:19

從寫作角度劃分最常見的消息文體? 對批複寫作中常見病誤的評析 嶽海翔,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從寫作角度劃分最常見的消息文體?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從寫作角度劃分最常見的消息文體(批複寫作中有哪些常見的病誤)1

從寫作角度劃分最常見的消息文體

對批複寫作中常見病誤的評析

嶽海翔

批複是與請示相對應的一個文種,根據公文法規規定,它适用于答複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當前,在批複文種的寫作中,存在一些司空見慣的問題,直接影響了行文的質量和效用,也不利于批複寫作的規範化。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引用不當

批複文種的寫作,常在開頭部分引用來文機關的公文(請示),以之作為批複的依據或緣由。對此,實踐中表述得頗為混亂。有的隻引标題,有的隻引發文字号;有的二者兼而有之;有的引用發文時間和發文字号;有的引用發文時間和标題;還有的将發文時間、發文機關、标題和發文字與均予引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并且對于涉及兩個以上要素的引用,其排列的先後次序亦很不統一,基本上是随意而為。那麼,究竟如何引用才是正确的呢?按規範要求,應當是 “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标題,後引發文字号。”這一規定包含兩層内容:其一是引用要素必須而且隻能是兩個,即标題和發文字号;其二,對于這兩個要素的排列順序,必須是标題在先,發文字号在後。因此,上列諸種引用情形之中,隻有第三種可取,倘再按照規定的順序加以排列,就是規範、正确的了。

例如《××省稅務局關于××市燃氣公司申請免稅問題的批複》:“你單位(21)×稅字第5号《××市燃氣公司關于申請免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從例中的發文字号來看,該文系××燃氣公司2021年所發的第5号文件,但××省稅務局行文中的引用顯失規範。故應改為:“你單位《××市燃氣公司關于申請免稅問題的請示》〔(21) ×稅字第5号〕(此文中标題和發文字号的拟制均欠規範——作者注)收悉。……”

2.用語重贅。在批複文種寫作中,為了表示收到對方來文并已閱知所述内容,常在開頭部分寫明你“單位(局、公司、學校、醫院等)……收悉”,或寫為“你單位(局、公司、學校、醫院等)……悉”。但二者究竟哪一個更為恰切呢?顯然是後者。因為前者中的“收悉”存有用詞重贅的病誤。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的诠釋,“悉”系知道之意。這顯然意味着已經收到對方來文,不然“知道”便無從談起。而且遍查該辭典中所有的“收”和“悉”詞條,亦未見“收悉”組合而成的詞語。因此,對于批複行文中這一不規範用詞,應當予以更正。

3.标題過繁。實踐中,批複文種的标題模式一般為“××××(發文機關)關于××××(事由)給××××(請示單位)的批複”。這裡,“給××××(請示單位)”這一述賓結構(批複的緻送對象)完全可以省略,其理由是:

(1)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公文标題應當當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組成。”據此,可以看出,公文标題應當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三個要素組成。作為法定公文之一的批複,其标題構成自然不應例外。因此,将行文的緻送對象(主送機關)寫入标題,實無必要,也不合規範。

(2)批複的緻送對象即主送機關,有其特定的标識域,它位于标題之下,正文之上,靠左頂格。這是包括批複在内的法定公文的重要格式項目之一。為此,倘在标題之中載入緻送對象名稱,就勢必造成二者的重複,故還是以删略為宜。

(3)在标題中省略緻送對象名稱,對批複行文的運轉及其效用不會産生任何影響。相反,卻使之甩掉了“包袱”,更趨簡潔、凝練,合乎規範。

(作者系中國寫作學會副會長,中國寫作學會公文寫作專業委員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公文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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