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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解除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0 05:17:58

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文章導讀:子女即将到了上學的年齡,邰某打算購置學區房經過中介公司的介紹,邰某與征拆戶王某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160萬元定金,等了4年,也沒見到房屋的影子于是邰某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定金,賠償違約金等經濟損失詳情請見判決書:(2020)京0102民初9073号,(2020)京0102民初9074号,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解除?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解除(買了安置戶的存量房)1

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解除

文章導讀:子女即将到了上學的年齡,邰某打算購置學區房。經過中介公司的介紹,邰某與征拆戶王某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160萬元定金,等了4年,也沒見到房屋的影子。于是邰某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定金,賠償違約金等經濟損失。詳情請見判決書:(2020)京0102民初9073号,(2020)京0102民初9074号。

一、案例簡述

為了子女的上學問題,邰某與征拆安置戶簽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總共交了160萬定金,從王某、曹某手裡總共購買了兩套二手的征拆安置房。但是等了4年,房子也沒有建成,房産證過戶等問題更是無從談起。邰某将王某、曹某訴至法院,要求各自返還80萬元定金(總共160萬元定金),要求各自賠償違約金。原告邰某的委托代理人是北京京雲律師事務所王國龍律師,王國龍律師認為邰某與王某、曹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的内容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屬于有效的合同。雖然是由于開發商未建成涉案房屋,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但是被告仍然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并要求被告返還定金,賠償違約金。最後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相關合同,被告王某、曹某各自返還邰某80萬元(總共返還買方160萬元定金),被告王某、曹某各自賠償邰某80萬元違約金(總共賠償買方160萬元違約金)。雖然在本案中的買方最終得到160元的違約金,買方的定金也如數返還。但是買方原本的初衷是購買房屋和使用房屋,在等待4年之後,也沒有見到所購買的房子,也影響自己入住和子女入學。這種無形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京雲房産律師團提醒廣大業主,在購買房屋之前一定要清楚該房屋的性質,盡量避開買房的風險。下面我們聊聊存量房、增量房、二手房、商品房的主要區别。

二、本案中提到的存量房、二手房、商品房有什麼區别呢?

1、存量房和商品房的區别

商品房是在市場的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産開發公司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後經營的住宅,均按照市場的價格來出售。商品房價格是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及其所在的地段,房屋的朝向、質量,使用的材料等所組成的。商品房也是按照法律、法規還有相關的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的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有新建的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存量房等等。所以說存量房實際上是商品房的一種。

2、存量房和二手房的區别

二手房是已經在房地産交易中心備過案、完成初始登記和總登記的、再次上市進行交易的房産。它是相對開發商手裡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産産權交易二級市場的俗稱。存量房,是房地産公司還未銷售給客戶的庫存新房;此房在房産局登記的是預售證;二手房是已經銷售給個人或單位,在房産局登記注冊并發有房産證的房源。

本文作者:京雲房産律師團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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