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發票又搞事,沒寫上他,支出也要讓你交稅》一文後面,看到大家的各種留言,下面針對留言做了一些整理:
先引用一下公告:
公告的大緻意思是:普通發票也要填寫稅号,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不清楚的可以點擊小編的文章《發票又搞事,沒寫上他,支出也要讓你交稅》,現整理了以下3個代表性的留言和疑問:
問題1:
回複1:根據公告的第一條,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政府機構、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及個人,不在此次的公告裡。既然不在此次的公告裡,自然是不用稅号也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了。
問題2:
回複2:車票有以下幾類:過橋過路、停車票、打的卷式發票、手撕發票,這幾類發票的版面是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的。
根據公告第一條中的: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如果發票版面本身就沒有“納稅人識别号”這一欄,自然就不用填寫稅号,也可以作為稅收憑證了。
問題3:
回複3:根據公告的第一條: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所以說,未填寫稅号的發票,并不是說不能報銷,隻能不得作為稅收憑證。能不能報銷,要看企業的報銷制度了。但如果報銷,是不能作為稅收憑證的,即然不是稅收憑證,那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了。
那什麼是稅前扣除呢?舉個小例子:
某企業虧損5000元,經納稅調整,發現有8000元的普通發票,末填寫企業稅号。(未填寫稅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即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原先企業虧損5000元,是不用交企業所得稅的,但因發票不符合規定,調整後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如下:(-5000 8000)*10%=300元,即要交納300元的企業所得稅。(原企業所得稅率為25%,優惠稅率為10%)
所以,未填寫稅号的普通發票,即使報銷了,也變成要交稅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