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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規則是什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5 23:15:35
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業務宣傳費、聚餐費的區别以及稅前扣除

彭懷文

業務招待費支出,對于每一個财稅人員來講,是再熟悉不過了。無論是會計核算,還是稅前扣除與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都是比較簡單的。但是,很多企業在業務招待費上常常還是要出現一些問題,稅務局也最喜歡稽查業務招待費,因為業務招待費很容易與會議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混淆。

(一)業務招待費的範圍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産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财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法都未給予準确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

1.企業生産經營需要而宴請業務單位人員的開支;

2.企業生産經營需要而向業務單位人員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企業生産經營需要而發生的邀請業務單位人員到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企業生産經營需要而支付的業務單位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等。

(二)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的區别

企業應将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将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

會議費,顧名思義就是為召開會議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對于會議費開支範圍的界定,會計和稅法都沒有明确的規定,但是在實務中一般參照《财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規定作為會議費開支的範圍。根據該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夥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對于會議費的稅前扣除,曾經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号,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号已廢止)要求: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内容、目的、費用标準、支付憑證等。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暫時還沒有專門針對會議費稅前扣除的規定,會議費可以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

雖然國稅發(2000)84号已經廢止,但是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執行中基本上還是遵照該規定在執行,甚至比該規定更加嚴苛,各地稅務機關要求也更加明細和具體。比如: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冀國稅函(2013)161号)第18條規定,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1)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簽到的花名冊;(2)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讨論專件、領導講話);(3)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接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甯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甯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甯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甯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會議費,以收款方出具的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應保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對象、會議目的、會議内容、費用标準等相應的證明材料,作為備查資料。

其他省級稅務局甚至地市級稅務局可能也有類似規定。

那麼,各省市區的這些嚴格規定是合法呢?

——肯定是合法的!

這些也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因此,各省市區關于扣除憑證證明材料的規定,其實也是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

作為企業财務人員,首先應查明當地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并按照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實務中,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的區分常常存在很大争議,開會必然要吃飯,所以開會過程中吃飯的費用究竟是屬于業務招待費還是會議費,有時很難區分,企業隻有按照稅務規定備齊相關資料才能以會議費的名義進行稅前扣除。

(三)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的區别

業務招待費為什麼會跟業務宣傳費扯上關系呢?

因為企業對外的禮品贈送,可能計入業務招待費,也可能計入業務宣傳費,最後還涉及到以哪種費用進行稅前扣除的問題。兩種費用都有扣除限額,且限額比例不一樣,作為企業肯定是希望能多一點稅前扣除,稅務稽查就是要防止企業相互混淆。

一般認為,企業以宣傳企業品牌、商品、文化價值等為目的的行為發生的支出,應作為業務宣傳費,通常情況下禮品上印有企業Logo或企業宣傳語等且金額不是很大的就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問題是,如何去界定禮品金額算大還是算小?實務中,企業自制、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廣告衫、廣告傘、廣告扇、廣告紙袋、小包裝産品等用于各種展會或産品推廣時免費贈送,具有價值小而贈送對象多且贈送對象随機的特點,無論是會計處理還是稅務處理,計入業務宣傳費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贈送的對象不是随機的,且贈送禮品金額較大,一般要計入業務招待費,比如中秋節企業向經銷商贈送月餅。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下,贈送對象特定且禮品金額較大的也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的。比如,手機生産企業在新品發布會上向經銷商、明星、記者、網紅等贈送還未上市的新産品手機,因目的在于是宣傳企業新産品,而不是為了聯絡感情,因此該支出屬于業務宣傳費。

因為禮品贈送就是屬于業務招待費還是業務宣傳費,實務中很容易出現争議,稅法沒有明确規定也無法明确規定二者的界限,所以企業應多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恰當溝通。

(四)業務招待費與誤餐費、聚餐費的區别

誤餐費是指企業職工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或出差,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确實需要在外就餐的補償。聚餐費是指企業在逢年過節等時而組織員工聚餐而發生的費用。誤餐費和聚餐費的消費主體是本企業員工,而業務招待費是對外拓展業務時發生的費用,消費主體主要是企業以外的個人而不是本企業的員工。

誤餐費根據情況可分别計入“差旅費”和“職工福利費”,聚餐費一般計入“職工福利費”。

(五)業務招待費支出稅前扣除的要求

由于業務招待費支出是實務中濫用扣除最嚴重的領域,管理難度大,很多公司将老闆及員工個人消費經常放入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因此,稅務機關一般都強調對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管理要求。

一般來說,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既要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幾大原則,又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限額标準。

1.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要真實性

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要求企業申報扣除時,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應能夠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否則,不得扣除。

一般來說,企業對所申報扣除費用的真實性有自我舉證的責任,雖然稅務機關一般情況下會認同企業申報的扣除費用,但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用支出有不正常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稅務機關據此要求企業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足夠的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有權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從而不準扣除。

需要說明的是,這并非要求企業在每次申報時都将有關全部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憑證資料隻要對證明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是足夠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嚴格要求提供某種特定憑證。

憑證資料可以包括發票、收據、銷售賬單、會計賬目、客觀的證詞等。比如,給客戶業務員的禮品,大多數情況下并不能取得發票等特定憑證,但隻要有接受禮品者的證明,并且接受禮品者與企業确實存在商業業務關系,即可承認該項支出的真實性。一般情況下,稅法并不強迫企業在送給客戶業務人員禮品時要求有關人員簽字,但是,如果稅務機關要求證明真實性,企業也可以事後追補證據。

2.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

稅務部門雖然沒有定量指标标準,但一般會采用商業常規作為參考。比如,企業對某個客戶業務員的禮品支出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嚴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業向無業務關系的特定範圍人員所贈送禮品,而且不屬于業務宣傳性質(業務宣傳的禮品支出一般是随機的或與産品銷售相關聯的)。

3.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

由于商業招待與個人消費的界線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況下業務招待應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不是直接相關,則不得稅前扣除。比如是因企業銷售業務真實的商談而發生的費用。

(六)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相關稅務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号)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号)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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