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看起來很簡單的案子
張三因為生意周轉,向李四借錢,并出具了欠條一張。後來張三沒有按時還款,李四便找到了張三的父母,要求他們在欠條上簽字。
過了一段時間,李四将張三和他的父母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張三還款,張三的父母承擔連帶責任。
張三認可欠款,但他的父母認為自己簽字隻是表示知道張三欠款的事情,沒有同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張三和他們的經濟是分開的,他們沒有義務償還借款。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三的父母雖然在欠條上簽字,但是沒有注明他們是保證人或者願意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判決張三的父母不用承擔還款責任,僅由張三負責還。
法院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嗯,案情簡單,法律依據充分。看來在他人欠條上簽個字,後果也沒那麼嚴重。
實際情況比想象的複雜
先不說法律,隻按照一般人的普通觀念分析。在欠條上簽字至少可以認為簽字人願意在一定程度上為欠款負責,不管是擔保、共同清償還是督促還款。
我們知道瓜田李下都要避嫌,更何況在欠條上簽上自己的大名,一旦簽上很難撇清責任。
法院上面的判決不能成為我們随意在他人欠條上簽字的依據。
從法律角度分析,李四是要求張三父母承擔連帶責任,就我這個長沙律師所了解的情況,在實踐中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是針對保證人。
李四要證明張三父母是保證人,才能要他們還款,而恰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了相關的條件,張三父母隻簽了字,沒寫在名字前面寫上“保證人”三字。
法院依照該條判決沒有錯誤。
但換一個角度,如果李四起訴的理由是“債務加入”呢?張三父母簽字是表明願意加入債務,為張三還款,他們承擔的不是保證人的連帶責任而是債務人的共同清償責任。
此時,法院的審理思路恐怕會發生改變,法院不能再依據上面的規定判決,因為李四根本沒有要張三父母承擔保證責任,不涉及保證人的認定。
張三的父母也需要回答“如果不是願意為張三還款,你們為什麼要在欠條上簽字”的問題了。
湖南省新邵縣法院網站發布的理論文章就認為這屬于債務加入,簽字人要承擔付款責任。
為什麼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因為起訴的角度不一樣。李四是按照保證人的角度起訴的,另一個案件是按照債務加入的角度起訴的。
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思路,判決結果可能大相徑庭,這也是律師的作用所在。
不管怎麼樣,在他人欠條上簽字,一定要慎重。如果沒有做好共同還款的思想準備,不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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