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那些公開發在朋友圈的,微信群的或網絡上的辱罵、造謠如同刀劍一樣刺痛着每一個被侮辱者的内心,帶給他們無窮的痛苦,面對這些網絡暴力,我們該怎麼去應對了?
人在社會中生活總會遇到各種矛盾沖突,沖突發生了,不同人應對的方式也不同。
很多人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緒,急着發洩,于是,在朋友圈,在微信群裡,在微博上,在你經常會去的各個網絡平台上,我們就會看到各種各樣讓人不适的難聽的污言穢語,更有人直接編造謠言,怎麼惡毒下流怎麼來,最終,就成了網暴。
面對這些,受害者怎麼去回擊了,有的人馬上回罵上去,用加倍惡毒下流的語言去回擊,還有的被這些語言徹底傷害,不敢面對,反而讓自己抑郁退縮害怕侵權者了。
這兩種方式都是不對的,什麼是正确的保護自己的方式了,看一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簡介
北京某公司在北京市順義區某小區一層開有一家美容店,黃某系該公司股東兼任美容師。趙某曾經在該美容店做過美容祛斑,因為美容服務問題發生過矛盾,因此結怨。
趙某、黃某都在某小區的兩個業主微信群中,趙某還是其中一個小區業主微信群的群主,在雙方結怨之後,趙某多次在業主微信群中對黃某和某公司進行造謠、诽謗、污蔑、謾罵,稱黃某“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裝瘋賣傻”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污蔑某公司的儀器不正規、訛詐客戶,并将黃某從自己是群主的業主群中移出,某公司因趙某的行為生意嚴重受損,黃某也因此氣憤難止。
這兩個微信群的成員都是小區業主,人數分别為345人和123人。
聽律師說法
01
趙某微信群中的言論侵權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據此,自然人享有名譽權,他人不得非法侵害。
本案中,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诽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02
某公司、黃某用法律維權成本高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财産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此類侵權案件需要的是對侵權言論進行公證取證,聘請律師,預繳訴訟費等,這些成本都可以列入财産損失,由侵權人承擔。
03
趙某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什麼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财産;(五)恢複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本案中,趙某應當承擔的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對黃某還要承擔賠償精神損失的責任。同時,本案的訴訟費也應當由趙某承擔。
案件感言
微B、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工具的興起讓造謠诽謗變得輕而易舉,造謠者以極低的造謠成本,讓當事者一覽無餘地暴露在網絡大衆面前,遭受社會聲譽降低、正常生活震蕩的困境。
面對這樣惡劣的侵權行為,每一個受害者都應該勇敢的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很多受害者在被網暴之後畏懼網絡,害怕維權,而這就縱容了那些網絡暴力者,事實上,對網絡暴力唯一的應對方式就是拿起法律武器對侵權者打回去。當你用一起起訴訟把每一個敢于侵犯你權利的人都揪出來時,你會發現,這些讓你害怕畏懼的網暴者其實都是陰溝中的鼠類,你會發現自己之前的畏懼恐怖是何等的可笑。而我們的網絡社會,也必将在每一個受害者勇敢的維權之下變得清朗,變得和諧。
END
本文内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依據作者個人對法律、案例以及結合自身經驗而形成,基于不同案件具有各種差異性,各地法院對同一性質案件亦有不同觀點,因此,不保證我們觀點的絕對正确。其次,本文是進行研究使用,并非對閱讀者的法律意見或對近似案件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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