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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組織犯罪法解析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06 06:11:53

【案例援引】

候氏三兄弟分别通過開設賭場,盜掘古墓、倒賣文物、非法采礦等違法行為聚斂大量錢财,促使該犯罪組織不斷發展壯大。後三兄弟之一的侯某亮與當地公安局副局長景某某相識,兩人共同投資某賓館、旅遊等行業。侯某亮将投資的賓館房間用于開設賭場,景某某明知其犯罪不進行查處;該組織成員被追究刑事責任時,也曾得到景某某的“關照”。在景某某的包庇、縱容下,候氏兄弟将犯罪團夥成員安排到其成立的三家公司,并吸納、招募不法分子進入公司,繼而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對當地毒品、賭博等非法行業實行控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景某某到案後,辯稱其不知候氏兄弟的公司系黑社會性質組織。後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侯氏兄弟等人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景某某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分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至8年不等刑罰。

反有組織犯罪法解析(反有組織犯罪法解讀)1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50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渎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幹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法官解讀】

反有組織犯罪法解析(反有組織犯罪法解讀)2

景某某身為當地縣公安局副局長,與侯某亮共同投資,共享利益,對侯氏兄弟相關犯罪行為充耳不聞。因景某某的包庇縱容或直接參與盜掘古墓葬犯罪,緻使以侯氏兄弟為首的涉黑犯罪組織實施多起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起到了涉黑犯罪的“保護傘”作用,其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司法實踐中,在認定該罪時須注意以下幾方面:

第一,準确理解“縱容”“包庇”的内涵。“包庇”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隐匿、毀滅、僞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僞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刑法》第294 條第3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2)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内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3)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4)緻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别嚴重破壞的;(5)緻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緻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二,準确界定本罪的主觀内容。本罪屬故意犯罪,隻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組織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認定為該罪。至于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作者 | 張一獻

反有組織犯罪法解析(反有組織犯罪法解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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