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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确認他人抵押合同無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14:13:51

案外人确認他人抵押合同無效?原标題:因父親以抵押合同形式限制自己名下房屋處分權南通一男子訴請解除合同未獲支持,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案外人确認他人抵押合同無效?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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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确認他人抵押合同無效

原标題:因父親以抵押合同形式限制自己名下房屋處分權南通一男子訴請解除合同未獲支持

本報訊 父親的老房拆遷後安置了三套房屋,其中一套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子又以借款名義将該房屋抵押給父親。事後兒子反悔,将父親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抵押合同。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發生在父子間的官司,一審判決駁回了兒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4年,老李名下的農村房屋拆遷,安置了三套房屋。除了兒子小李之外,老李還有一個繼子,為平衡雙方利益、避免将來發生糾紛,老李決定将其中兩套房屋分别交給小李和繼子進行産權登記,剩餘的一套房屋出售,所得款項用于兩套房屋的認購結算和裝修。

考慮到小李從小性格頑劣,經常惹是生非,還曾因小偷小摸被行政機關處理過。老李認為,若是把房子完全交給小李,将來自己可能會老無所依。經過協商,他與小李做了一個“交易”,即房屋登記在小李名下,同時小李要以借款的名義将該房屋抵押給自己。确定好方案,父子二人一起到不動産交易中心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小李向老李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30年,小李以其名下的房屋抵押給老李作為擔保。

辦好抵押登記,老李與老伴搬到裝修好的新房,準備頤養天年。誰知沒過多久,小李偷偷将家中保險櫃撬開,拿出房屋産權證辦理抵押貸款但遭拒,原因是這套房已經辦過抵押。小李隻得要求老李解除抵押,但老李不同意。于是,小李一紙訴狀将父親告到了法院。

庭審中,小李表示,自己也是老房子的拆遷安置人口,本身就對安置房屋享有權益。父親沒有與其協商,而是欺騙其在抵押合同上簽了字,實際雙方根本沒有借款的意願,父親也從未出借過100萬元。小李也直言不諱,稱自己用房屋抵押貸款是為了償還外債。老李承認确實沒有出借100萬元,但辯稱為了防止小李擅自處置房屋,雙方協商一緻後才簽訂借款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的。

崇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法律關系并非普通意義上的合同關系,不能僅以借款及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進行評價,而應當結合雙方的親緣關系、房屋的來源與性質、合同簽訂的背景等因素綜合審查。首先,房屋登記在家庭成員一人名下并不必然就是登記人單獨所有,很多情況下該家庭其他成員也是房屋的共有人,老李也明确表示房屋并非就是贈予小李。其次,小李與老李簽訂借款抵押合同并申請抵押登記足以表明其已與老李達成合意,并清楚知曉該行為将産生的法律後果。第三,老李父子之間以借款形式設立抵押,僅僅是對拆遷安置這種特定權益的一種處分行為,該處分僅是家庭内部的一種約定,目前并無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是損害到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權益。

綜上,崇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以借款未履行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并塗銷抵押登記違背了雙方的真實意思,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其無視房屋的具體來源、安置權益的性質以及老李設置抵押權的初衷,也有違和諧、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一審判決駁回了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小李上訴後因未及時繳納上訴費用,二審法院裁定按小李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該判決已生效。

(金 琦 古 林)

■法官提醒■

該案有别于一般的抵押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關系特殊、家庭背景特殊,老李的做法也可謂用心良苦。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内,對類似家庭房産既要實現對現有權益不受侵犯,又要保障未來利益的有效轉移,針對這樣的家庭内部權益處理,法律法規尚沒有作出相應的規範。該案一審承辦法官陸燕紅介紹說,本案從小李的個人成長和現實表現來看,一旦缺乏相關制約,小李抵押甚至轉讓案涉房産的可能性極大,老李夫婦可能面臨居無定所、老無所養的困境。事實上,也正是小李意圖抵押案涉房産才造成了本案糾紛。本案在處理中積極适用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了老李的合法權益,又充分發揮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民事活動、民事權利行使等民事行為的規範和引領作用。(讀者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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