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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買車逾期3個月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3-10 11:25:22

零首付買車逾期3個月?近年來,随着機動車市場的蓬勃發展,機動車銷售模式也在發生變化“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就可以喜提新車,這種被稱作“融資租賃”的模式得到了缺少現金流的購車族青睐,同時也打開了尚未被開發的低線城市、農村的機動車消費市場然而此模式背後卻暗藏風險:不僅車輛不在自己名下,且購車成本更高一旦逾期交款,還會被暴力收車,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零首付買車逾期3個月?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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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買車逾期3個月

近年來,随着機動車市場的蓬勃發展,機動車銷售模式也在發生變化。“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就可以喜提新車,這種被稱作“融資租賃”的模式得到了缺少現金流的購車族青睐,同時也打開了尚未被開發的低線城市、農村的機動車消費市場。然而此模式背後卻暗藏風險:不僅車輛不在自己名下,且購車成本更高。一旦逾期交款,還會被暴力收車。

通過貸款和保險公司能低首付購車?

羅先生在某電商平台上看到融資租賃公司、貸款公司合作推出低首付用車模式,并通過電商平台進行了簽約。羅先生稱,此後他從貸款公司貸款用于支付首付款,按月向貸款公司還款,同時到融資租賃公司線下門店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并提車使用,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羅先生因未按期還款産生糾紛,但此時羅先生通過電商平台已無法看到當時所簽訂的合同,而且簽訂的線下合同因融資租賃公司拒絕提供,所以也沒有留存。

何為融資租賃?北京東城法院法官古悅介紹,機動車融資租賃銷售模式為融資租賃公司向賣方購買車輛并交付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通過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以“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的較低成本先取得汽車的使用權(承租權),待合同期内按期支付完畢全部租金後方能取得車輛的所有權。

傳統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即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即消費者、出賣人即汽車銷售公司,其中融資租賃公司承擔“融資”和“融物”的功能,但随着市場的發展,現在一些交易模式中又将“融資”和“融物”分開,引入貸款公司,由貸款公司提供購車資金支持,消費者從貸款公司貸款用于支付首付款及租金,後期還貸則按月向貸款公司支付。

還有一些交易模式中引入了保險公司,由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融資租賃公司,在消費者未按時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時,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理賠後保險公司再向消費者進行追償。

分期付車款為何變成了融資租賃?

北京東城法院天壇人民法庭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發現機動車融資租賃銷售模式對交易各方存在風險。

古悅指出,部分消費者在前期購車時往往有“喜提新車、萬事大吉”的心理,高興之餘未能妥善留存與交易相關的合同文本、支付憑證等證據,一旦将來發生糾紛,無法提供有力證據從而将加大維權難度。

“合同是确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是訴訟維權中的重要證據,無法提供将增加案件事實查明的難度,導緻極高的訴訟風險。” 古悅介紹,合同中通常約定一旦客戶出現違約,公司可以收回車輛并及時處置。然而調研發現,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在客戶逾期時,未經過提前溝通直接收車,收車時工作人員未表明身份且存在語言或肢體威脅等情況。

例如有的公司在消費者逾期後使用備用鑰匙将車輛偷偷開走。對此,消費者會采用拆除車輛上定位裝置等方式進行“反向維權”,然而此舉易使雙方矛盾被進一步激化,糾紛難以妥善解決。

法院經調研發現,在廣告宣傳及簽訂合同時,業務人員還存在片面使用“分期”“月供”等詞彙,易使消費者混淆概念。部分消費者表示,業務人員在介紹時并未詳細解釋具體交易模式,隻是告知分期付款,而消費者的本意是以分期還款的“車輛抵押貸款”方式購車而并非融資租賃。當消費者後續發現車輛并不在自己名下,且購車成本遠高于“車輛抵押貸款”模式後,嚴重影響其繼續履約的意願。

可能因涉及“名租實貸”而被認定無效

在東城法院審理的某融資租賃公司起訴汪某等系列案件中,融資租賃公司與汪某等人簽訂合同,融資租賃公司将标的車輛交付汪某等消費者使用。但此後,汪某等人發現實際上案涉車輛并未登記至其本人名下、其所簽訂的合同實為融資租賃合同、每月分期支付的月供實為租金,汪某等人認為合同實際情況與業務人員推介情況不一緻,因而拒絕繼續履行付款義務,且提出融資租賃公司涉嫌欺詐。

古悅介紹,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在審理的部分案件中發現,部分融資租賃公司未嚴格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展業,涉案車輛仍登記在賣方或其關聯公司名下,若消費者逾期還款,車輛被收回後又直接另行出售他人或轉入其他關聯公司名下。此種行為可能因涉及“名租實貸”而被認定無效。

針對上述問題,古悅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規範展業,杜絕為了短期利益開展影子銀行業務,降低經營風險。同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積極主動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在消費者簽訂合同前,應如實告知消費者汽車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不能僅為了達成更多交易,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作不真實、不全面的陳述,更不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融資租賃公司在收車階段也要盡到告知義務,必要時可以在公安部門協助下依法控制車輛,杜絕使用暴力手段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前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避免被商家的“花哨”宣傳蒙蔽雙眼,如确實存在資金需求可以通過金融機構辦理正規貸款業務,切勿因一時利益掉入消費陷阱,最終“車财兩空”。

通訊員 趙思宇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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