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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兩天的酸奶要求賠償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8 03:55:34

酸奶過期1分鐘要不要賠?近日一起案例在網上引發了不小的關注。顧客小李在某超市購買了一瓶酸奶,結賬時突然發現酸奶過期了1分鐘。小李為此向超市索賠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絕。最後雙方訴至法院,法庭将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從媒體的報道來看,這原本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案例。

過期兩天的酸奶要求賠償(依法判賠更有意義)1

資料圖

超過了保質期限,就屬于不合格商品。正如律師所說,小李從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權就由超市所有轉移到小李所有,風險責任也至此轉移。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為準,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此後則由小李負責。因此,不要說酸奶過期一分鐘,即便隻相差一秒,作為經營者的超市也應該為出售不合格商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消費者也有理由向超市主張自己的權利。

至于消費者索賠1000元的依據,也并不缺乏。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案情既然非常簡單,為什麼還會引發很大關注?

可能緣于對消費者動機、身份的揣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隻有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是為了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才能受到該法的保護。由于這相差的1分鐘看上去有些巧合,所以部分網友懷疑小李旨在為索賠而購買,不是消法應該保護的對象。但從此案最後的結果可以看出,超市一方要麼并未針對小李提出這種指控,要麼其提出了但并未被法院所采信。

也可能是基于對超市的同情。因為整個超市所出售的牛奶中,很可能就隻有這一瓶超過了保質期限,為這一瓶酸奶超期一分鐘而付出400元的代價,多少有些委屈。但是換一個角度,正由于這個代價不算小,超市以後不是更應該引以為鑒?出現這樣一個案例對超市來說豈不也是一件好事?

在經營者那裡買到了不合格食品,可以要求經營者支付1000元的賠償金,消費者也提出了1000元的索賠訴求,但最後消費者拿到手的是400元。這樣一個結果顯然是各方妥協的産物。

妥協往往會考慮盡量兼顧各個方面的利益,未必就是壞事。但從消費者的立場來說,這種妥協多少會對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帶來一點抑制。因為任何一個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進而準備維權的時候,都會權衡成本和收益。就本案而言,從與經營者交涉,到發起訴訟,到面對乃至接受調解,其中的時間成本恐怕都會讓不少消費者心生退意。如果最後的結果達不到預期,則其心理可想而知。

根據民事訴訟法,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簡易程序。為減少消費者訴訟成本,也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有專業人士建議類似案件不妨一律按照簡易程序,依法審理、依法判決。

如果換成這樣一個結果,相信無論對消費者還是對生産者經營者來說,此案的普法和教育價值都隻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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