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撤銷死亡宣告的法條?知識點1:宣告失蹤情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關于撤銷死亡宣告的法條?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知識點1:宣告失蹤
情形:
下落不明滿2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争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争結束之日或有關機關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程序:
申請:利害關系人(無順序:1.近親屬;2.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注意:訴訟時效中斷)這裡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包括叔叔舅舅等親屬。
受理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受理;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緻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法院受理。
公告:公告期3個月
财産代管人:
确定:
1.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願意擔任财産代管人的人代管(無順序、人數限制)
2.代管有争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失蹤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為财産代管人。
法律地位:
實體:
1.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财産,維護其财産權益。
2.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财産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由财産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
程序:财産代管人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
責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财産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代管人從事的是一種無償行為,僅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能夠像管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管理失蹤人的财産)
變更:
注意:變更後的财産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财産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财産并報告财産代管情況撤銷:
情形:重新出現(即重新得到了失蹤人的音訊,從而消除了其下落不明的狀态)
申請: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注意:無順序)
注意: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财産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财産并報告财産代管情況
知識點2:宣告死亡
情形:
程序:
申請:利害關系人(無順序:1.近親屬;2.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注意:訴訟時效中斷)
受理:
1.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法院受理
2.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緻的,由最後居住地基層法院受理(同宣告失蹤)
公告:
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之日視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時間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效力:
宣告死亡:
1.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動消滅
2.一方有權單方送養子女
3.個人合法财産按遺産開始繼承
4.視為自然死亡,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撤銷死亡宣告:
1.婚姻關系自動恢複,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複的除外
2.不能恢複子女關系,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一條會涉及到當事人重新出現後死亡的遺産繼承問題)
3.财産能返還則返還,不能返還适當補償(财産的返還包括原物以及孳息,比如房屋的租金就屬于房屋的孳息,那麼反例,比如農場的農作物收入,不屬于孳息,屬于勞動所得,不用返還)
4.被宣告死亡但是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可有效,可無效,可待定,可撤銷(民法典第49條)
情形:重新出現
申請:本人或利害關系人
補充知識:
《民通意見》第40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财産,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追,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适當補償。并且這裡的繼承不受次數限制,比如A有名畫,被宣告死亡後,B繼承,B死亡後,C繼承,這個時候A重新出現,C也是需要返還名畫的。
知識點3: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關系
1.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2.申請人隻申請宣告失蹤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也隻能宣告失蹤
3.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4.宣告失蹤必須滿2年,但是宣告死亡期限可以是4年,2年,或者無時間限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