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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報告的誤工天數有效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24 04:04:53

鑒定報告的誤工天數有效嗎?民事案件中所稱的誤工期,系在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後,因接受醫療及功能康複而無法正常參與生産生活,導緻無法獲得勞動收入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誤工時間的一般規則但實務中并非所有醫療機構都出具誤工證明,此時審判中一般以鑒定機構評定誤工期來确定誤工時間對于鑒定機構評定誤工期少于受害人實際住院天數時,如何确定受害人誤工時間,在司法實務中有不同理解,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鑒定報告的誤工天數有效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鑒定報告的誤工天數有效嗎(鑒定機構評定誤工期少于實際住院天數)1

鑒定報告的誤工天數有效嗎

民事案件中所稱的誤工期,系在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後,因接受醫療及功能康複而無法正常參與生産生活,導緻無法獲得勞動收入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誤工時間的一般規則。但實務中并非所有醫療機構都出具誤工證明,此時審判中一般以鑒定機構評定誤工期來确定誤工時間。對于鑒定機構評定誤工期少于受害人實際住院天數時,如何确定受害人誤工時間,在司法實務中有不同理解。

01 基本案情

吳甲、吳乙、吳丙系同村村民,其中吳乙系該村負責人,吳乙、吳丙系父子關系。某日,吳甲在向吳乙詢問小麥補貼事宜過程中雙方發生争執,吳乙兒子吳丙趕到現場後與吳甲互罵,并發生肢體沖突,造成吳甲因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耳膜穿孔等住院治療99天,同時支出醫療費5.5萬餘元。吳甲出院後,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吳丙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近10萬元,其中誤工費要求按照住院天數99天進行計算。吳丙認為吳甲存在過度醫療的情形,誤工期過高,申請對吳甲醫療行為與本次外傷的必要性、關聯性、費用比例以及誤工期進行鑒定。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上述事項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為:吳甲在住院期間所用地氯雷他定片、氨茶堿注射液、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懸液等多種藥物與本次傷情治療無關;所做糖尿病抗體四項、高血壓三項、男性腫标五項、風濕三項等多項檢查與本次外傷不存在關聯性,評定誤工期為30天。

02 争議焦點

吳甲的誤工期應當以實際住院天數99天确定,

還是以鑒定機構評定的時間确定。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醫院雖未就誤工情況為吳甲出具證明,但住院病曆應當具有同樣的證明力,且吳甲在住院期間不可能提供勞動獲得報酬,故以實際住院天數來确定誤工時間具有合理性。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中醫療機構并未出具關于吳甲誤工時間的證明材料,住院時間不能等同于誤工時間,以住院時間來确定誤工時間沒有法律依據。結合鑒定意見,可以确定吳甲在住院治療過程中存在與案涉侵權行為造成的傷情治療無關的用藥及醫療檢查的情形,因此不能排除吳甲的住院天數中包含着與本次傷情治療無關的住院天數,故應當以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作為确定誤工時間的依據。

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以住院天數來确定誤工時間沒有法律依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該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誤工時間,并未規定以住院天數來确定誤工時間。

司法實踐中,對于案情簡單、争議不大、未做誤工期司法鑒定的案件,以住院時間來确定誤工天數可以提高效率、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受害人可能存在過度醫療的情形,或者治療與侵權行為無關的病情,以住院天數來确定誤工時間已不具有合理性。就本案而言,吳丙雖沒有就吳甲的合理住院天數申請司法鑒定,但吳甲在住院治療過程中,使用的部分藥物與醫療檢查與本次傷情無關,如果再以住院天數來确定誤工時間就可能會加重吳丙的賠償責任。

第二,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别和評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作為第三方獨立機構,在作出鑒定意見時有嚴格的程序要求、行業标準和法律準則,其出具的關于誤工時間的鑒定意見更為專業、客觀。對于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無特殊情況應予采信。本案中,司法鑒定機構綜合吳甲的病情、病曆資料、治療過程、法醫檢驗等,依據《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從專業角度對吳甲的損傷作出分析,并作出誤工期30天的評定結果,結合吳甲在住院過程中确實存在與案涉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傷無關的藥物治療與醫學檢查行為,應當采信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綜上,以住院天數來确定誤工時間可在案情簡單、雙方争議不大的案件中适用。在受害人存在過度醫療等情形下,以住院天數确定誤工時間可能會加重侵權人賠償責任,相較而言,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關于誤工期的鑒定意見更具有科學性、客觀性、準确性,應當采信。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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