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打官司?如果沒有充足理由證明一個行為是不道德的,那麼它就是道德的,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堕胎打官司?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如果沒有充足理由證明一個行為是不道德的,那麼它就是道德的。
一:胎兒是無辜的人:
前提一:殺死無辜的人是不道德的;
前提二:胎兒是無辜的人;
結論:堕胎是不道德的。
問題在于如何理解這裡的“人”,人們經常就多大的胎兒是生物學意義上的人争論,然而這毫無意義,僅僅因為他和我在生物學上是同類就認為他的生命神聖,是和種族歧視一樣的偏見:别人為什麼不能用種族确定一個生命神不神聖呢。如果認為這裡的人是指作為命主(有自我意識,可以把自己當做在時間中存在的個體)的人,那顯然胎兒不是。如果指的是有感知的人,那麼胎兒有感知前不是人,有感知後雖然要考慮他的利益,但殺死他也不是什麼大錯誤(往往根本不是錯誤),尤其是用不造成痛苦的方式殺死他。
二:胎兒是潛在的人:
前提一:殺死潛在的人是不道德的;
前提二:胎兒是潛在的人;
結論:堕胎是不道德的。
問題是為什麼殺死潛在的人是不道德的?我們不能因為X以後會變成Y就認為X現在有Y的權利(或願望),拔掉一顆橡樹幼苗顯然不同于砍掉一顆成才橡樹,把活雞丢到開水裡煮,顯然比煮一個雞蛋糟糕的多。那麼這裡是否存在一種特殊理由讓這個不能一般性成立的邏輯在此成立呢?答案是沒有:無論是引起其他人的恐懼,還是終結了他未來的計劃,侵害了他想繼續存在的願望,沒有尊重他的自主決定等尊重命主生命的理由,顯然都不能适用于胎兒。潛能也是個相當模糊的東西,其實每一粒人體細胞都有這樣的潛能,那麼請問喪葬是否侵犯人權。
或許有人說“潛能是指因為他以後會很幸福,殺死他就使世界上未來少了一份幸福,而不是因為他以後會怎麼樣就在當下賦予他什麼權利。”
偏好功利主義應該如何評價偏好的産生和滿足,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使用Peter Singer在《實踐倫理學》中提到的這麼一個模型:設想一個道德總賬戶,把所産生的尚未滿足的偏好當做是這個總賬中的借方,隻有在滿足了偏好以後,才能取消這筆債務。生出一個可以滿足其偏好的小孩,就是制造了一筆可以還清的債務。這件事本身在倫理上是中性的:持續懷孕這個行為導緻了胎兒産生知覺,也就是産生了至少是不受疼痛的偏好,由于此時胎兒無法把自己當做在時間中存在的個體,對未來沒有期望,因此他的效用是:這一瞬間産生了A(例如不受疼痛)偏好,同時A偏好被滿足。出生隻是給他換了個地方而已,并不是什麼重要的分界線。這種狀态一直持續到他發育成命主。發育成命主以後,他産生了對現在的(例如現在想活下去)和未來的偏好(例如想繼續活下去),而這種偏好同樣可以被基本滿足。偏好的産生相當于在道德賬戶中借了一筆錢,偏好的滿足相當于還上了這筆錢,還上的錢的程度達到某個界限,我們就可以說讓他誕生與活下去至少不是不道德的,而是中性的。
于是,以“如果生下來他會很幸福”反對堕胎無法成立:生下來就創造了一筆借款,讓他繼續成長會不斷地創造借款,因為他會一直産生新的偏好,所謂讓他幸福不過是填補這個借款而已,它在倫理上中性的。不過在胎兒産生知覺以後的堕胎應該加以限制,比如應該盡量采取無痛(對胎兒)的方式。
可能有人說“還錢不是1:1還的,因為人在偏好被滿足時不是平平無奇,而是感到開心,所以最終結果是還款超過借款。”問題是你為什麼會有“開心”的感覺?恰恰是因為偏好的滿足把你從“不滿足”中“解救”出來了,結果還是剛好把借款還完。
或許還有人說“由于那個個體往往體驗不到什麼痛苦,卻能體驗到快樂(比如人們一般體驗不到痛苦,隻能體驗到不受痛苦的快樂),所以快樂體驗>痛苦體驗,生孩子還是有助于幸福最大化”。不過這似乎采取了古典功利主義的路徑:幸福=心靈的滿足。那麼就有必要搬出諾齊克的體驗機了:假設有一台能給你任何你希望得到的體驗的體驗機。一個技藝高超的神經心理學家可以刺激你的大腦,全程你都漂浮在一個大缸裡,有電極連着你的大腦。你應該一生都接在這個機器上,預先編程你的人生經曆嗎?如果幸福真的等于心靈的滿足,那麼我們就應該強迫所有個體進入這台體驗機裡以增加全體的幸福。
偏好功利主義将幸福定義為偏好的滿足,上述的心靈的痛苦或快樂并不重要。偏好的滿足是一種“善”,偏好不被滿足就是一種“惡”,所以偏好的滿足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某個個體從不滿足拉到了滿足,給“惡”中增加一份“善”,結果是“0”。即便是“借款”(創造偏好)的那一瞬間就“還完了”(滿足偏好),結果也是這樣,因為所謂的感到“快樂”不過是因為偏好瞬間被滿足使的這個道德個體避免了偏好不被滿足的“惡”,有沒有真正體驗過這個“惡”自然不重要。
三:對孩子父親的妨礙:
前提一:如果某個行為降低了總體偏好的滿足程度,那麼它是不道德的;
前提二:堕胎降低了孩子父親偏好滿足的程度;
結論:堕胎是不道德的。
在女性不顧男性反對的情況下,前提二是成立的,不過女性去堕胎一定會創造點什麼利益,否則她根本不會去幹。即便男性有“不想胎兒被打掉”這個偏好,也無法得出這個結論,因為和女性的“想讓胎兒被打掉”的偏好抵消了,于是這樣的堕胎一般來講在倫理上是中性的。
對身體的處分權:和你綁在一起的小提琴家:有一天你醒來發現自己的身體和一個小提琴家連在一起,因為他的器官出了問題,需要其他人健康的器官幫助他存活九個月,九個月後便可以将你們分開,那個小提琴家也可以繼續活下去,而你是唯一可以幫助他的人,于是小提琴家的粉絲綁架了你。以此反對堕胎的人并不否認胎兒的利益,但他們認為婦女對自己的身體的處分權并不受胎兒死亡的妨礙。這個例子顯而易見的優點在于,它可以讓不能懷孕的人也感同身受。不過這似乎對功利主義者顯得有點無力:他們可能會說你應該和那個小提琴家綁在一起。
這個例子還可以進一步優化,回應“懷孕是自願選擇,被綁架是被迫地選擇”這個質疑:如果你不是被綁架,而是在醫院坐電梯時不小心按錯了樓層,進入了一個隻有自願者才會到達的地方,這裡的人自願把自己和像那個小提琴家一樣的人綁在一起以拯救他的生命。醫生誤以為你是自願的,你還沒反應過來就被麻醉然後和某個病人綁在了一起。
結論:胎兒有疼痛感等感覺前堕胎不用限制,有這種感覺後堕胎應該限制,至少要盡量采取對胎兒無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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