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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意見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4-15 13:08:14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意見?5月31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号),公告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18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意見?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意見(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1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意見

5月31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号),公告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18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條修改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二、将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評選先進、授予個人榮譽稱号和确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決。”

三、将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修改為“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将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修改為“征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詳見廣東人大網,第四十六條摘錄如下:

第四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别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别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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