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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著作權侵權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0 01:46:41

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著作權侵權?為集中展示我省著作權保護工作成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山東省版權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選定了“2021年度山東省著作權保護十大案件”,現予發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著作權侵權?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著作權侵權(這些行為都侵犯了著作權)1

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著作權侵權

為集中展示我省著作權保護工作成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山東省版權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選定了“2021年度山東省著作權保護十大案件”,現予發布。

1.咪咕音樂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手機彩鈴”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經授權對《美麗的草原我的家》等82首音樂作品進行集體管理。咪咕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咪咕公司)通過其網站“彩鈴包月”業務,将音著協管理的82首音樂作品作為彩鈴提供給手機用戶訂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濟南分公司)參與了彩鈴業務的收費及辦理。音著協認為咪咕公司、移動濟南分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咪咕公司、移動濟南分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山東省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認為,當彩鈴訂購人設置該彩鈴後,可以被撥打人聽到,該彩鈴訂購人實際上已經通過彩鈴業務提供方将涉案歌曲公之于衆,該傳播方式系“交互式傳播”,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咪咕公司和移動濟南分公司合作運營的彩鈴業務侵害了涉案音樂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咪咕公司、移動濟南分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6.4萬元。咪咕公司、移動濟南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1年12月7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語:音樂公司、通信公司合作運營的手機彩鈴業務未經許可使用權利人音樂作品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上海好記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生産銷售平闆電腦侵害著作權案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外研社)系《新标準英語》(小學、中學)教材的著作權人。上海好記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記星公司)生産好記星平闆電腦并通過線上、線下方式銷售,消費者利用好記星平闆電腦通過聯網和輸入驗證碼可下載外研社《新标準英語》教材的電子版本及對應音頻資料。外研社認為好記星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圖書作品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好記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平闆電腦中加載的圖書作品文字版本等内容均與涉案圖書作品文字内容相同,好記星公司以出售的平闆電腦為載體向公衆提供涉案圖書作品的複制件,侵犯了涉案圖書作品的複制權、發行權,判決好記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好記星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2021年8月1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語:本案被訴侵權人以出售平闆電腦并提供下載作品的方式向公衆提供權利作品的複制件,系以新的載體和方式實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應予制止。

3.威海常青高爾夫練習場有限公司安裝使用盜版軟件案

GOLFZON CO.,LTD系從事高爾夫運動練習軟件開發、設計及商業運用的高爾夫運動軟件企業,其開發并設計了VISION軟件并廣泛适用于室内高爾夫、高爾夫教學和練習場等商業領域。威海常青高爾夫練習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青公司)為專門從事高爾夫練習、高爾夫模拟器銷售及高爾夫用品批發及零售的企業。GOLFZON CO.,LTD發現常青公司未經其授權許可,擅自複制、安裝VISION軟件并在其經營的室内高爾夫練習場進行商業使用。GOLFZON CO.,LTD認為常青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常青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将被訴侵權軟件與正版軟件進行比對,兩者在畫面設定、背景音樂、聲優等多個方面均相同。法院對處于常青公司控制下的被訴侵權軟件進行證據保全時,常青公司存在舉證妨礙行為,導緻保全證據不完整無法進行軟件源代碼比對。常青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被訴侵權軟件具有合法來源。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常青公司侵害了GOLFZON CO.,LTD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于2021年4月25日判決常青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語:本案的裁判,通過準确把握計算機軟件侵權認定标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切實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對破解“舉證難”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同時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樹立了山東省著作權司法保護良好國際形象。

4.濟南一品書苑圖書有限公司銷售侵權盜版圖書案

2020年7月14日,濟南一品書苑圖書有限公司因涉嫌發行盜版中小學教科書被濟南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查處并移交。2020年7月15日,濟南市濟陽區公安分局以侵犯著作權罪立案,主犯張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被抓獲。

2021年4月29日,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張某等8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9月6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語:對涉及銷售盜版教科書的著作權刑事犯罪施以刑事制裁,有力維護出版行業市場秩序、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警示盜版違法犯罪。

5.聊城“11·16”侵犯著作權案

2020年11月16日,根據北京反盜版聯盟提供的線索,聊城市文化和旅遊局在東昌府區闫寺辦事處韓莊村聊臨路公路邊一印刷黑窩點發現涉嫌侵權盜版出版物65852冊,市文化和旅遊局将達到追訴标準的案件進行移交。

2021年11月6日,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付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黃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40000元。

評語:政府部門堅決查處盜版出版物并與司法部門有力配合,打擊不法分子侵權盜版行為,維護正版市場秩序。

6.濱州“4·20”發行侵權盜版圖書案

2020年4月20日,濱州市文化和旅遊局接到舉報,對4處7個倉庫内存放的《海底小縱隊探險記》(長江少年兒童出版社)、《鋼鐵是怎樣煉成的》 (人民教育出版社)和《神奇校車•橋梁闆》(貴州人民出版社)等大量涉嫌侵權盜版圖書進行查封,共計涉案圖書180餘萬冊。

2020年5月9日,無棣縣公安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2021年10月29日,該案件由無棣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賈某某、李某、崔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别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判處金額不等的罰金。

評語:執法部門從嚴查辦,保護著作權人權益,有效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

7.威海飛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向公衆提供他人遊戲作品案

2021年1月,執法人員通過網絡巡查發現,“遊戲年輪”網站向公衆大量提供他人的遊戲作品。1月12日立案調查。經查,涉案網站由威海飛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辦,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自辦網站擅自向公衆提供他人遊戲作品,非法經營額100690元,違法所得17660元。因案情複雜,采取了中止調查和延長辦案期限的措施。

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威海市文化和旅遊局于2021年6月7日對威海飛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7660元,罰款100690元,當事人按時繳納罰沒款合計118350元。

評語:該案維護網絡遊戲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能促進遊戲行業的發展繁榮。

8.陳某某未經權利人許可,複制、發行、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案

根據相關案源線索,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于2021年9月28日進行立案調查,經查,陳某某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免費獲取電視劇《愛情公寓5》的視頻,利用視頻剪輯軟件進行删減切條、改編合集,制作成短視頻,上傳至某網絡視頻平台進行傳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1元;罰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評語:一批視頻剪輯賬号擅自對享有著作權的影視作品進行删減、改編并進行發布,從而吸引流量變現,這是侵犯著作權的“搭便車”行為,應予從嚴處罰抵制。

9.步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作品案

2021年2月22日,執法人員在網絡巡查中發現,步某某以獲取粉絲和廣告收益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你好,李煥英》《唐人街探案3》《侍神令》等多部國家版權局重點保護的院線熱播影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删除侵權作品,并給予步某某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6.56元,删除侵權影片,沒收用于侵權的手機1部,罰款人民币12000元整。

評語:打擊侵權行為,不僅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效加強了院線電影的版權保護,進一步淨化了院線電影版權生态。

10.劉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作品案

根據權利人舉報,2021年4月25日,濰坊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寒亭大隊對劉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作品案立案調查。經查,劉某某未經授權在淘寶網店鋪“招财貓的儲錢罐”以“高中英語40篇短文搞定3500詞記憶本打印版發快遞3500單詞背誦本”為商品鍊接标題名稱銷售的印刷品中的40篇英語短文及中文譯文,與舉報人編寫的《高中英語單詞串記法》中的英文、中文短文基本相同,且未标明作者信息,構成侵犯權利人對其作品的署名權、複制權、獲取報酬權。

在濰坊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寒亭大隊主持下,權利人與劉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劉某某向權利人賠償32萬元人民币,彌補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維權所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2021年5月26日,濰坊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寒亭大隊對劉某某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評語:執法人員簡化程序,開展調解,促成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及時高效化解侵權糾紛,同時通過适當的行政處罰,提升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

(大衆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琳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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