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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經典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1 12:19:04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之夫與被告裴某系叔伯兄弟。原告李某與被告裴某均居住在同一村,系東、西鄰居,原告居東,被告居原告正西方向并緊鄰原告。原、被告現居住房院雖均繼承于各自的父親,但均不能提供其各自所居住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2019年,被告組織工隊修建大門、雨扇及出路時,原告認為被告不僅擅自占用集體土地,且被告的行為亦影響了其的生活,故訴至本院請求拆除被告的不合理建築,并阻止被告的施工壘牆,賠償相應磚塊損失。之後,本院對原、被告所居住宅院現場進行勘查,情況為: 1.被告新建大門坐西朝東相接原告的南牆,大門上的雨扇與原告南房上的雨扇相接; 2.被告在距原告南牆約5米處,建有高約1.5米的磚牆; 3.被告将原告的磚塊堆于路側。

以案釋法經典案例(千裡修書隻為牆)1

裁判結果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中,原、被告對自己所居住的宅院均不能提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告認為雙方所争議的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被告則認為是其通過置換和購買所得屬個人所有。由于所争議土地的所有權不明,而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實被告的系列修建行為對其構成了侵權。故對于原告要被告拆除雨扇、瓷磚以及恢複原狀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采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經本院現場勘查,被告目前為建造出路所修建的磚牆并未實際影響原告的采光,故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磚塊損失4566元,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因原告對其受損磚塊的數量、價值無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語

在此類糾紛中,相鄰兩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千裡修書隻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萬裡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讓者兩合,合者兩利,如果針鋒相對、寸土必争、寸利必得,你争我奪,那麼必然是争鬥兩方俱損。世界上最寬的東西是海洋,比海洋更寬闊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寬闊的是人的胸懷,寬容的胸懷是人類最偉大的美德。六尺巷文化,是一個時代處理相鄰關系的範本,同樣也值得我們這一代每一個人學習和借鑒。


來源:原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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