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件 詳 情 】#家#
小川與妻子育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婚後生育一子。小川日感身體不如從前,便寫下遺囑,将名下三套房屋進行處分,兩個兒子與大孫子各繼承一套房屋。
不久之後,小川去世。大兒子與小兒子在收拾遺物時,發現了小川的遺囑,但當時并未分割遺産。
一年後,小川的後事處理結束後,兩個兒子準備按照遺囑分割遺産,但是小兒子主張哥哥的兒子未表示接受遺贈,視為放棄遺贈,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侄子的房屋,大哥不同意,于是小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
【 法 官 意 見 】#孫子#
法院審理認為,小川所留遺囑中涉及孫子的部分屬于遺贈,孫子系未成年人,從事法律行為應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在小川去世後,兩個兒子都及時發現了遺囑,并且知曉其中關于孫子獲贈遺産的情況,大兒子作為自己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其知曉即視為自己的兒子也知曉,但是在知曉受遺贈後一年多時間未表示接受遺贈,應當依法認定為放棄遺贈,因此遺囑中涉及于孫子的房屋處分不産生效力,該套房屋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兩個兒子各占50%,孫子無權受贈該套房屋。
【 明 月 律 師 解 讀 】#民法典#
小川遺囑中關于孫子的部分,屬于向繼承人以外的人贈與财産,應當認定為遺贈。繼承不需要明确表示接受,隻要不明确表示放棄,繼承人就有權繼承遺産,而遺贈必須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則就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大兒子作為自己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在發現遺囑時就已經知道了孫子獲得遺贈的事實,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六十日的期限,大兒子本應代表于自己的孩子在發現遺囑後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但是由于其逾期未作任何表示,因此遺囑中關于留給孫子的房屋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則該遺産回到遺産池中,由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的方式分割。
【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普法行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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