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買二手房不需要購房資格嗎?張媛媛 楊霞 川觀新聞記者 任鴻,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成都買二手房不需要購房資格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張媛媛 楊霞 川觀新聞記者 任鴻
無成都高新南區購房資格的李先生和趙女士夫妻倆,從開發商處全款買房并入住兩年多,仍拿不到房産證。購房者、開發商雙方皆叫屈。法院怎麼判?
7月23日,成都高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邀請來自各行各業的50餘名群衆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
無購房資格卻從開發商處買到房
2018年2月,李先生和趙女士在成都高新南區花了近300萬元全款購置一套96.73平方米的商品房,2019年6月收房後入住兩年多。開發商五證齊全,其他鄰居早已取得不動産權登記證書,但李先生和趙女士卻遲遲無法取證。
原來,在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前,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發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李先生、趙女士均沒有購房資格,且開發商未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對其是否具有購房資格進行提醒和審核。直到庭審當天,李先生、趙女士仍未取高新南區購房資格,導緻購房合同無法登記備案,無法辦理不動産權證書、二人無法落戶、小孩上學困難等一系列“連鎖”反應。
李先生、趙女士将開發商起訴至成都高新法院,請求判決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退還全部購房款及維修基金,并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後,開發商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反訴,請求判決李先生、趙女士支付違約金80萬元,并按照每月8000元标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法院:雙方“心存僥幸”均有過錯
經審理,成都高新法院認為,李先生、趙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然而,李先生、趙女士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不具備在成都高新南區購房的資格,雖雙方履行了支付房款和交付房屋等部分合同義務,但因政策限制,開發商無法為李先生及趙女士辦理不動産權證書,應當屬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由于開發商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對李先生、趙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由于雙方均對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具有過錯,故應各自承擔相應損失,在合同解除後,李先生、趙女士應當向開發商返還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參考同地段租金标準按照6500元/月從收房之日起計算至房屋實際退還之日止);開發商應當向李先生、趙女士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從交付房款之日起計算至房款全部返還之日止資金占用利息。
法院指出,相關限購政策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後,即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衆發布。開發商和購房者作為案涉房屋買賣雙方,均應知曉該限購政策。而事實上,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還簽署了暫緩備案的相關文件,由此可進一步推斷出雙方明知限購政策而心存僥幸、主觀上故意違背,其對案涉糾紛的發生均有明顯過錯。
法官提醒:不要妄想打“擦邊球”
該案中,雙方均因此付出了較大代價——李先生、趙女士支出了近300萬元的大額款項卻無法取得案涉房屋産權,也錯失了在其他區域購置房産的機會;開發商收回房屋,也面臨“新房”變“舊房”、裝修折舊影響二次銷售的問題。
承辦法官孫澤海表示,本案所涉的房産交易與房地産調控政策相違背,開發商和購房者均存在蒙混過關的心理。他提醒大家,不要打“擦邊球”。
孫澤海介紹,若購房合同簽訂在房地産調控政策出台之後,該合同的履行自始存在障礙,當事人要求交付房屋、協助辦理産權過戶登記、确認房屋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利息,返還房屋、支付占用使用費的,人民法院将視具體情況酌情予以支持;當事人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沒收定金、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所以,即使合同有效,買賣雙方在違反限購政策簽訂購房合同時,也将面臨較大風險,極易造成雙方權益均受損的情況。
此外,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借名買房”“代持住房”及“衆籌購房”等情形,如果存在以“炒房”為目的、惡意規避房地産調控政策、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購房合同無效。借名人要求名義購房人交付房屋、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确認住房份額,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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