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淮陽:“土地保姆”走俏鄉村
各位農創朋友大家好,我是闆磚大餘。今天有位觀察者提出,現在在農業中有一種說法叫“土地托管”,而“土地流轉”這個概念被慢慢的弱化了。他問這到底意味着什麼?
我和大家聊一聊這個話題。談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轉之前我們先要明确一個問題:中國的農村土地是屬于誰的?它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它的使用權是屬于農民的。
國家相當于把土地租給了農民。農民就是這個土地上産出物的經營者,然後獲得土地産出物的收益,同時把收益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這是一種所有權、經營權和收益權三種之間的協同。
當我們搞清楚這個問題後,我們就不難明白一個問題。對于國家和農民之間,是國家把土地租給農民,其實是國家把土地流轉給了農民。現在農民也不願意種田了,因為他們種田的效率太低、産出太低。
這時候就産生了第三種人,這第三種人不論是合作社、公司、還是什麼組織,他想把農民手中的土地集中起來統一耕種、提高效率。他耕種之後再把收益的一部分給農民。這裡自然就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國家對于農民這種做法,農民将土地租給想要規模化種植的機構,即農民将土地流轉給這些機構二十年、三十年,這些機構給農民回報就可以了。這就叫土地流轉。
但是大家在實操中發現,土地流轉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它和國家對農民之間的政策有很大相似之處。但農民把一個不屬于自己的土地交給第三方耕種的時候,流轉這個詞就讓人産生很多的誤解,而托管更準确。
也就是說農民擁有國家流轉過來的土地30年,然後農民再找一個第三方幫自己來耕種。政府方、農民方、經營方(種植方),這三方之間,顯然經營方是農民的托管方,這就形成了土地托管這樣一種形态的産生。對于現在第三方機構來集合農村土地來統一耕種的這樣一種方式,土地托管是一種非常準确的描述。
土地托管将成為一種主流趨勢,在農村的合作社發展中間成為一種主流的形态,并且能夠促進農業的高速發展。
在德國,農村合作社通過土地托管這種方式有了非常好的發展前景。但是在中國為何發展不好?因為中國農村合作社沒有第三方這樣的技術能力和資金能力,他們隻是農民聯合發起的一個自願組織,一個為銷售服務的自願組織,所以沒有達到農村合作社終極的目的。
所以不管托管土地的第三方機構是叫農業合作社還是什麼,我認為托管這種理念的誕生必将促進産地端農業種植效率的提升、農民的增産增收,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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