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①老。②父親。後隻稱亡父曰考。《禮·曲禮》:"生曰父……死曰考。"
【妣】①祖母或祖母輩以上的女性祖先。②母親。《爾雅·釋親》:"父為考,母為妣。"後來隻用于亡母。《禮·曲禮》下:"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嫔。"
【谥号、谥】帝王、貴族、大臣、士大夫死後,依其生前事迹給予的稱号。
【昭穆】古代宗法制度,宗廟或墓地的輩次排列,以始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位于始祖的左方,稱昭;三世、五世、七世位于右方,稱穆;用來分别宗族内部的長幼、親疏和遠近。《周禮·春官·小宗伯》:"辨廟祧之昭穆。"後來泛指家族的輩分。晉陶潛《陶淵明集》贈長沙公詞序:"長沙公于餘同族,祖同出大司馬,昭穆既遠,以為路人。"
【出嗣、嗣】嗣即繼承,接續。出嗣:在封建宗法制度下,把自己的兒子給沒有兒子的親屬作過繼子。
【承祧】承奉祖廟的祭祀。後亦稱嗣子為承祧子。祧:古代稱遠祖的廟。在封建宗法制度中承繼先代,稱承祧。
【雙承】繼承兩支的祭祀。
【嗣子、嗣孫】無子者以同輩兄弟之子過繼為後人,稱"嗣子"。過繼孫輩的,稱"嗣孫"。
【乏嗣】缺乏承繼人。
【止】一般指已婚無後代(兒子)即去世。
【殇】早夭。《禮記》注:"生未三月不為殇,七歲以下為無服之殇,八歲至十一歲為下殇,十一至十五歲為中殇,十六至十九歲為上殇,若二十歲以上則如常書,非殇也!"
【早卒】早年去世。20歲以上死亡者書"卒"或"早卒"。
【螟蛉子】養子
【流寓】寄居他鄉。
【适遼】至遼甯,泛指到我國東北地區。
【配】元配。初娶的妻子,也稱"嫡妻"。繼配。元配亡故後,繼娶之妻。
【嫡、庶】"嫡"與"庶"相對,"嫡"在封建宗法制度中指正妻;"庶"指妾,又稱副室、偏房。
【守節】在封建社會中,婦女在丈夫死後,立志不嫁,直到老死就是守節的行為,這樣的婦女稱為"節婦"。
【改志】離婚。
【契】古代把合同、總賬、案卷、具結都稱作契,後單稱買賣的文卷為契。
【契約】雙方或多方同意訂立的條款、文書。
【處士】古時稱德才兼備而不為官的人士。
【伯仲叔季】兄弟排行。伯是老大,仲是老二,叔是老三,季是老四。
【封贈】封建時代施恩臣下,實行封贈之制。即将文武官員的官爵、有關名号授予其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三代及本人妻室的制度。存者稱"封",殁者稱"贈"。一品高官可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三代,連同妻室共四代。以下有兩代、一代,品位低流官隻封贈妻室而不追及上代。
【诰命】在明清之際,對文武官員及其先代、妻室授予爵位、名号時,皇帝命令有"诰命"與"敕命"之分。五品(含五品)以上授诰命,而針對官員本身的叫"诰授",針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時,存者叫"诰封",殁者叫"诰贈";六品以下授敕命,稱"敕授"、"敕封"、"敕贈"。
【例授】循例授官。清制封典,朝廷按照定例授予官爵:授予本人者為"例授";因推恩而授給本人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之存者為"例封",其殁者為"例贈"。
【貤封】清制,官員以自身所受的封爵名号呈請朝廷移授給親族尊長(遠祖、伯叔或外祖父母等)稱為"貤封"、"貤贈"。
【議叙】清制,吏部考核官吏後,對成績優良者加級或紀錄,以示獎勵,稱"議叙"。功多者加倍議賜獎勵稱"優叙"。又由保舉而任用的官員亦稱"議叙",如議叙知縣等。
【承蔭】明清時,憑借上代的餘蔭而授的官職叫承蔭。
【行】在自己所在輩分中排名,後接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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