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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篇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30 03:14:07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篇?2022年3月8日是第112個國際婦女節婚姻家庭社會的穩定、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離不開高效優質的司法保障,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篇?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篇(民法典維護婦女權益)1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篇

2022年3月8日是第112個國際婦女節。

婚姻家庭社會的穩定、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離不開高效優質的司法保障。

在民事權利保護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共同構建起依法維護婦女權益的一體化法律保障體系。

作為北京一中院家事專業化審判庭的團河法庭對民法典實施以來審理的維護婚姻家庭權益案例進行了梳理,以釋法與案例結合方式對婦女權益保護進行法律解讀,共同保護身邊“她力量”。

一、家暴是離婚的法定事由,離婚證明書維護主體隐私

審判實踐中,對于初次起訴離婚,又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原則,一般判決不予離婚。

“我保證不再打你了”法庭上丈夫向妻子作出堅決悔改的承諾,這是妻子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她選擇不再忍受丈夫的毆打。法院認定丈夫構成家暴,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沖突,家暴不僅導緻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壞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的危險因素。存在家庭暴力離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堅決悔改,不同意離婚,若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許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在遭遇家暴時,最有效的法律武器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受害方作為申請人可向其或者被申請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内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作出。

當事人在法院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即為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憑證,無需其他文件的補充或強化,民政部門一般不再為離婚雙方另行發放《離婚證》。大量當事人反映其在辦理銀行貸款、戶口遷移、出國簽證、子女留學等手續時,相關部門要求證明離婚事實。但裁判文書涉及多項個人隐私,給當事人造成諸多不便的現實難題,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率先建立離婚證明書開具機制,有效解決了離婚過錯事實涉及隐私不宜讓案外人知曉、财産分割信息詳盡不便讓案外人知曉、感情破裂離婚事由不适讓未成年人知曉的現實困境。此舉在妥善維護當事人隐私,特别是婦女主體隐私,保障未成年群體健康成長方面發揮着積極作用。

二、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可作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優先考慮情形

妻子與丈夫婚後生育一女。雙方因感情不合,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女兒由其直接撫養。妻子同意離婚,但提出女兒應由其撫養更為适宜。

“女兒是我唯一的孩子,我今年已46歲,算是老來得子了,我和女兒感情很好,我一定要取得女兒的撫養權”丈夫在法庭上這樣說。

妻子稱“我能生下這個孩子太不容易了,之前一直患有多囊卵巢綜合症,生育能力受限,女兒是試管嬰兒。在試管促排卵手術中,因卵泡發育不良,促排取卵多達四十多顆。我現在和你同樣年齡,以後再難受孕了。”妻子希望法院從生育能力方面優先考慮把女兒判歸其撫養。

法院經審理,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考慮到妻子的生育能力情況,判決孩子歸妻子直接撫養。丈夫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将“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作為可予以優先考慮的情形。法官表示,《民法典》在強調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加強了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充分體現了考慮兩性現實差異和婦女特殊利益保護的有機統一。本案中,男女雙方均主張子女撫養權,但由于男女生理差異,在人工輔助生殖手術中,女方促排卵數量過多會對其生育功能産生影響,結合本案中女方年齡因素,從維護婦女權益角度出發,應對女方予以更多關照。故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在男女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的情形下,對女方予以優先考慮,判決孩子歸女方直接撫養。

三、夫妻有相互扶養義務,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請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婚内扶養不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扶養義務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患有先天肢體殘疾的妻子拿到了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确診其為腹腔内大包塊腸梗阻。這無疑讓本就困難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妻子因身患殘疾,并無固定工作和經濟收入。丈夫自2019年3月外出打工,從未向妻子轉過錢款。生活與治病的開銷日益增加,妻子已無力負擔,故将丈夫起訴至法院,要求丈夫向其支付扶養費。

丈夫辯稱“這幾年在外打工,沒在家裡吃喝,不同意給付扶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間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妻子尚無工作和收入,丈夫收入穩定,在2019年3月至妻子起訴這段期間,雙方未共同生活,丈夫也未負擔過妻子的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未能盡到夫妻間必要的扶養義務,故法院支持了妻子相應的訴訟請求。丈夫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夫妻雙方應在生活上互相照顧,經濟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難情形時,另一方在生活、經濟、精神上應予以幫助,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對于扶養費的金額,法官進一步解釋稱,扶養費金額的裁判标準,既要考慮提出扶養訴求方的實際情況,同時也要兼顧被請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等履行能力綜合考慮。

四、民法典新增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和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

丈夫與妻子婚後生育一女兒。其後丈夫為了想要兒子,在外結識一位未婚女性,兩人發展成戀人關系,并生育一子。妻子知道後心情極度抑郁,被診斷為雙向人格障礙。妻子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産70%的份額,并主張丈夫支付其10萬元離婚損害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丈夫與她人婚外生子構成過錯,按照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酌定妻子分得70%的财産,并判決丈夫向妻子支付10萬元離婚損害賠償金。丈夫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離婚财産分割原則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與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新增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這就意味着在離婚财産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據該原則,酌情确定對過錯方予以少分财産,以此懲戒婚内過錯方,充分照顧并保護無過錯方權利。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原《婚姻法》僅列舉了四種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并未規定兜底條款。除了上述四種情形外,還存在很多導緻離婚的過錯,例如上述提到的婚外生子,該行為對于無過錯配偶一方無疑會産生極大心理傷害。對此《民法典》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充分保護了無過錯配偶方權利,也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五、認可家務勞動價值,平衡夫妻雙方利益

在離婚财産分割原則多方位一體保護的大前提下,離婚損害賠償、離婚經濟幫助、離婚經濟補償并稱為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功能目的在于保障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又稱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更多的體現的是立法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早知道會離婚,我就不會選擇辭職”妻子在法庭上說。妻子懷孕後便辭去工作常年在家照顧兩個孩子。丈夫在外工作時間較長,經常加班,未分擔任何家庭勞務。雙方感情日漸疏離,丈夫向法院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妻子同意離婚,并主張丈夫支付離婚家務勞動補償2萬元。

“你是自願辭職在家照顧孩子。婚後的房子你也多分份額了,不同意額外支付家務勞動補償”丈夫在法庭上辯稱。

現實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緻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當夫妻雙方離婚,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應當得到适當補償。對于補償金額,可以綜合考慮家務勞動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等因素綜合予以酌定。法官還表示,經濟補償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産分割的确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财産或分得的共同财産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再對剩餘共同财産進行分割的做法,否則離婚經濟補償的救濟功能将失去意義。(吳揚新)

供稿: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

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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