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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勞動關系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2 23:50:31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勞動關系嗎?9月25日上午,山東高院和省人社廳公布了五起勞動人事争議審判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例案例“案例一、互助性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中,在裁判理由指出:,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勞動關系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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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勞動關系嗎

9月25日上午,山東高院和省人社廳公布了五起勞動人事争議審判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例案例“案例一、互助性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中,在裁判理由指出:

“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未将專業合作社等互助組織納入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的範圍,故二審判決認定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于法有據。”

依據該理由可以看出,法院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筆者不同意以上看法,筆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案例】

案例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新民申1601号民事裁定書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再審申請人克拉瑪依仁江合作社與被申請人王洪良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

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克拉瑪依仁江合作社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是适格的用工主體。被申請人王洪良提供的勞動範疇屬于再審申請人克拉瑪依仁江合作社的經營範圍,其中再審申請人克拉瑪依仁江合作社在《自治區科技興農項目申請書》中将被申請人王洪良列為公司的農藝師,從被申請人王洪良代表再審申請人克拉瑪依仁江合作社向農業綜合開發管委會簽署文件的情況來看,被申請人王洪良亦是向向再審申請人克拉瑪依仁江合作社提供勞動。

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号)第一條“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原審認定王洪良與克拉瑪依仁江合作社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妥。

【分析】

一、什麼樣的單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适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适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依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分為兩種,一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二是使用非編制人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企業是以赢利為目的的經濟性組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勞動法的主要調整對象。

2、個人經濟組織是指經工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3、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

4、這裡的“等組織”屬于“等外”規定,也就是說除列舉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組織外,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适用本法。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用人單位嗎?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産品的生産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産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财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産所形成的财産,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财産對債務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條規定,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是自願性、互助性經濟組織,依法登記的,取得法人資格。

由此可以得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屬于法人的一種。其财産由多方出資組成,享有獨立的财産權利,并以财産承擔責任。

可以将其歸類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以将其歸類為其他組織。

所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成為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其實在山東案例中,法院最終判決戚某與合作社不存在勞動關系,是依據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來判斷,即“戚某不是某合作社對外聘用的勞動者,本身是某合作社的成員之一”。如果戚某全職在合作社工作,受合作社的勞動管理,合作社是用人單位,雙方應當形成勞動關系。

裁判理由“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未将專業合作社等互助組織納入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的範圍”的表述并不準确,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享有獨立的财産權利,并以财産承擔責任的法人組織,可以成為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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