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件大事兒,尤其是在北上廣這種大城市買房,更是一件“傷筋動骨”的大事。買房的原因有很多,但大都脫離不開“安全感”這三個字。有了自己的房子就會有安全感,甚至房子越多安全感越足。但在北京是有限購政策的,所以很多人為了避免一些費用會将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這種選擇對嗎?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後您真的可以獲得安全感嗎?房子還是您自己的嗎?
今天我就告訴您,這可不一定!下面我會用一個真實的案例給您講講将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的風險!
父母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
劉某和洪某倆人是夫妻,倆有一個兒子劉小某。在結婚的時候,倆人就在北京回龍觀買了一套房,後來又想買第二套。于是在2006年3月20日的時候,劉某和王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協議,在昌平的另一個小區又買了一套房。這套房子就登記在了兒子劉小某名下。講到這裡大家肯定想,這不挺美滿的家庭嗎,在北京有兩套房子,父母婚姻和諧,還有一個兒子。但事情遠遠不像您想得這麼簡單。
剛開始買了新房,全家都住在新房裡,住了一段時間後,考慮到新房地理位置比較好,于是就想出租出去,于是全家又搬回了老房子。剛開始住在一起的時候一切都好,但這父母和成年子女長期生活在一起肯定會有矛盾,有些矛盾是小問題,有些就是大問題。劉某這一家的矛盾就是大問題!
父母和子女之間難免會有矛盾
劉小某的父母不願意自己的兒子再婚,而劉小某又覺得自己的母親搞傳銷,因為這兩件事全家鬧得不可開交,于是劉小某就從家裡搬了出去。這一搬就搬進了新房裡。劉小某将新房裡的租戶趕了出去,然後重新裝修了一下,住了進去。
劉小某的父母一看,這兒子住進去就不搬出來了,還說房子是自己的。于是劉某夫婦就忍不了了,趕緊起訴主張新房是自己的夫妻共同财産,與劉小某沒有任何關系。當時登記在兒子劉小某名下是考慮到劉某名下已經有了一套房子,為了省稅費,于是借了兒子名義買房。
但劉小某卻不這麼認為。劉小某非常堅定地認為這房子就是父母送給自己的,當時寫在自己名下就是贈與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借名買房這一說。
您看,這就是父母和孩子各執一詞了。在買房的時候大家都是和和氣氣的,但當初誰也想不到會發生後來的這些事兒。或許劉某和妻子最開始将房子登記在劉小某名下的時候,确實是送給孩子的,但孩子長大之後不受控制了,就想把房子要回來,可哪有這麼簡單的事兒!
這個案件法院最後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并沒有将房子認定為劉某夫婦的共同财産,這是為什麼?下面我就來給您好好解釋一下。
法院未将房子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其實在這個案件裡,最大的争議焦點就是這套房子的性質到底是“借名”還是“贈與”。關于這一點,劉某沒有證據證明當初是借名,而劉小某也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
下面我們來分析法院為什麼沒有支持劉某夫婦的主張
首先是房屋的産權登記。從房屋産權登記來看,新房的所有權人是劉小某。雖然新房确實是劉某和妻子出資購買,但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的歸屬應當以登記為準,出資購買行為并不必然獲得不動産的權屬。
其次是關于借名買房。劉某和妻子主張借名買房,但卻沒有書面的約定,很難從現有事實推定借名買房存在的可能性。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新房在購買時,劉小某尚未成年,和劉某、洪某天然地屬于同一家庭,而一般借名買房行為多發生于家庭成員與外部人員之間。家庭成員内部具有親密性,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很難認定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
2、劉小某系獨生子,與多子女家庭有所不同。獨生子女家庭父母與子女之間在情感依賴和經濟依存方面更為密切。換言之,财産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或者個人所有在無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有時難以區分。一般情況下,即便父母為其獨生子購置房産也符合人之常情,也較為普遍;
3、涉案房屋在購買後由劉某、洪某和劉小某共同占有使用。從使用情況看,也不能證實涉案房屋專為劉某和洪某購買。
因此從現有證據來看,并不能得出劉某和洪某出資購房的行為是為自己購房的唯一性結論,也有可能是為家庭購房或為為劉小某購房。所以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和洪某拿不回房子了!
您看,這就是父母購房登記在孩子名下的風險,您極有可能拿不回房子了!
父母怎麼才能避免要不回房子
那有人就問,迫于一些無奈就是得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那我怎麼做才能避免上述的風險呢?
在這裡我簡單地提兩個建議:
1、可以與孩子簽一個借名買房協議。在上述案例中,劉某夫婦最開始可能是真的想把房子給孩子,奈何後面父子反目。所以,我建議簽一份借名協議有備無患。如果劉某夫婦曾經簽過借名協議,這個案件就是不同的結果了。
2、可以和孩子簽一份附條件的贈與協議。因為大部分父母是想把房子贈與給孩子的,隻不過是對未來沒有把握。所以可以和孩子簽訂贈與協議,約定贈與是附有條件的,比如父母可以在房子内居住,房子出售需要經過父母同意等等,孩子一旦違反,父母可以撤銷贈與,收回房子。
以上都是一些簡單的建議,我有文章或視頻講《父母為孩子出資買房,怎麼做才安全》,講得很系統,也很深入,如果您需要可以翻找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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