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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公司拒絕監事變更怎麼辦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0 03:29:49

辭職後公司拒絕監事變更怎麼辦?監事作為公司内部的監督機關,有檢查公司财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等職權實踐中,有些人不重視監事的職權和存在的風險,老闆讓員工作為公司的“挂名監事”或冒用别人的身份登記監事,從而引發糾紛,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辭職後公司拒絕監事變更怎麼辦?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辭職後公司拒絕監事變更怎麼辦(員工辭職要求公司變更監事遭拒絕或被冒名擔任監事)1

辭職後公司拒絕監事變更怎麼辦

監事作為公司内部的監督機關,有檢查公司财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等職權。實踐中,有些人不重視監事的職權和存在的風險,老闆讓員工作為公司的“挂名監事”或冒用别人的身份登記監事,從而引發糾紛。

一、員工辭職要求公司變更監事遭拒絕

1、案情簡介:A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6日,2020年3月,張某入職A公司,并擔任監事一職。2020年6月,張某辭職,但同時要求變更監事職位登記遭A公司拒絕。

法院認為,A公司作為股東人數少以及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設立監事會,隻設一名監事由張某擔任。張某辭職,則表明其無法履行檢查公司财務以及對董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等職責,監事職位空缺亦不利于公司正常經營和發展。所以,A公司應當及時撤銷張某的監事身份,變更監事登記。

2、案情簡介:李某于2008年8月在B公司就業,任職監事,2009年8月辭職離開了B公司。離職後B公司沒有将監事變更登記為他人,李某多次到B公司要求變更監事登記事項,但B公司置之不理。由于該登記事項影響了李某的工作與生活,李某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本案是李某與B公司因監事變更登記而發生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上述法律規定說明,監事的選任、更換等屬公司自治事宜,司法不宜介入。李某訴請B公司辦理監事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不屬人民法院受案範圍。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兩種不同的裁判觀點,一種觀點是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的選任、更換等屬公司自治事宜,司法不宜介入。另一種觀點是監事應與公司存在實質關聯性。非股東的勞動者離職後,其與公司并無實質關聯,已無法履行監事的職責,并不排除司法的适度有限介入的特殊情形。筆者傾向于後一種觀點,作為公司的監事,應當與公司具有實質聯系,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監事是由股東或職工擔任的,履行檢查公司财務以及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等職責,監事将公司股權轉讓或離職後導緻職位空缺亦不利于公司正常經營和發展,公司應及時變更監事。

二、被冒名擔任監事,侵犯姓名權

案情簡介:C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登記成立,将肖某登記為公司的監事,肖某不知道有C公司的存在,更不是該公司股東,備案于工商部門的股東會決議上的簽名,也不是肖某本人所簽,對選舉其為該公司監事之事并不清楚。肖某得知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法院認為:本案為姓名權糾紛。公民享有姓名權,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冒用。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從事不利于姓名權人的行為,構成對姓名權的侵害。公司監事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相關權利并承擔相關義務,故公司聘請或選舉他人作為監事應當征得本人的同意和确認。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将原告确立為公司監事,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現原告要求停止侵害的訴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判決:一、被告C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肖某的姓名權;二、被告C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更換公司監事的備案。

律師建議

無論是“挂名監事”還是“被冒用身份”登記為監事,風險不可小觑。對即将辭職或在未來辭職的監事提供如下建議:

1、積極促進公司股東形成決議,罷免原監事并選舉任命新的監事,應當要求公司配合辦理監事變更登記;

2、主動向公司及股東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證明任期屆滿,且未連選連任;

3、在訴訟請求中可以主張“判令被告立即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滌除原告作為監事的登記事項”;

4、若擔任公司挂名監事,公司無法聯絡或拒絕配合變更的,應當及時訴訟,請求法院變更登記;

5、積極證明公司怠于變更對其造成不利影響。

對“被冒用身份”登記為監事者,應及時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姓名權,或通過工商行政部門投訴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号。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将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适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産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财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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