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矩,建立公司時必定要有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有必要依法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運營規模由公司章程規矩,并依法挂号。公司可以修正公司章程,改動運營規模,但是應當處理改變挂号。
公司的運營規模中歸于法令、行政法規規矩須經同意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同意。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矩,由董事長、履行董事或者司理擔任,并依法挂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改變,應當處理改變挂号。
公司章程有沒有法令效能
公司章程一經收效,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司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的效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能:
一是公司應當依其章程規矩的方法,産生權力組織,事務履行和運營意思決定組織、監督組織等公司組織組織,并按章程規矩的權限規模行使職權;
二是公司應當使用公司章程上規矩的稱号,在公司章程确定的運營規模内從事運營活動;
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對公司股東負有責任,股東的權力如果受到公司侵略時,可對公司申述。
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能。
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東拟定,并對股東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隻限于起草、拟定公司章程的股東,并且對後來加入公司的股東是同樣的,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規矩性質所決定的。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能主要表現為股東依章程規矩享有權力和承擔責任。
3、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和司理的效能。
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司理的效能表現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司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令和公司章程的規矩行使職權。若董事、監事、司理之行為超出公司章程對其賦予的職權規模,其應就自己的行為對公司擔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進行的回答,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矩,建立公司時必定要有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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