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經常看到類似“段子”(懷疑是大數據推送):女方不同意做婚前檢查,理由是結婚是兩個人相愛的證明,做婚前檢查覺得人格上受到了侮辱,是不尊重女性的行為(男方對女方存有懷疑,才會讓女方去做婚前檢查)。
問題一:領取結婚證是否必須要做婚前檢查?答:不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民法典》已對其進行了修改)和《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并未強制要求男女雙方必須進行婚前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但并未明确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系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
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關于“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中未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需提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婚檢從強制性走向了自願。ps:目前可能有些地方民政部門依然要求登記雙方提供婚前檢查證明,據筆者了解這是單位内部考核加分項,婚檢比例越高考核成績越好。登記雙方确實不提供,登記人員不予登記的缺乏法律依據。雖參與檢查一方患有艾滋病的,醫療機構應不予告知登記另一方;但患有其他病症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婚前檢查,利國利己。
二、婚前檢查不如實告知的賠償義務
2013年1月21日肖某某與丈夫王某某在無為婦幼保健中心做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檢查醫師為吳健。無為婦幼保健中心出具的《無為縣計劃生育服務站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及評估建議告知書》第3項記載:“在已接受的檢查項目中,發現對懷孕不利的風險因素,建議進一步咨詢及查治。
具體發現及建議:1、女方XXX五項呈陰,應注射XXX疫苗;2、男方轉氨酶104.U/L,提示肝細胞損傷,建議去肝内專科診治,同時絕對禁止飲酒。”
肖某某在收到上述告知書後,認為身體情況允許懷孕,便與丈夫計劃懷孕,并于2013年2月成功懷孕。2013年6月8日,肖某某身體出現嚴重不适,于當天送至無為縣醫院檢查,并于當日轉入皖南醫學院弋矶山醫院治療,2013年6月18日出院,出院診斷:1、孕19 3周流産,G1P0;2、重度子痫前期(早發型);3、急性腎損傷。
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1、肖某某因患××等緻雙腎功能缺失而行透析替代治療,屬二級傷殘;2、肖某某後續醫療費建議按近3個月相關醫療費推算确定,治療期以每兩年确定一次為宜;3、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均為24個月;4、無為婦幼保健中心對肖某某的醫療行為存在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遺漏分析尿常規異常的過失,其過失與肖某某××惡化和腎功能衰竭的後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參與度約為15%。
法院審理認為:無為婦幼保健中心接受肖某某為其作婚前檢查,雖未收取費用,但雙方仍形成醫療關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因是免費而免除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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