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就能離婚。
但是,前提是你必須拿出分居的證據!
法律鍊接: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首先,以下情況無法證明兩人分居:
一、分床不分房 ≠ 分居
有部分夫妻可能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隻有一個住處。
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分床不分房。
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異地居住不一定 = 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
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标志。
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能證明分居的5種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
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PS:
想要法院判決離婚,除了分居的證據,還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
同時,很多人都會問:
“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會不會自動解除?”
不會!
分居滿2年在我國隻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
隻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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