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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車禍工傷怎麼賠償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0-21 01:18:11

來源:【廣安日報-廣安在線】

案情簡介

2018年2月25日,李某某與鄰水縣某公司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合同期限3年,從2018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公司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等社保待遇。

2020年8月31日8時許,李某某在上班途中,騎摩托車在拐彎處與一輛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對方全責,并依法獲得交通事故賠償。鄰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李某某所受傷害性質認定為工傷。住院治療110天後,李某某出院并在家休養3個月。經鑒定,李某某傷殘程度為9級。

2021年3月底,公司通知李某某上班,并口頭承諾工資待遇不變。上班快一個月,該公司要求李某某與其另簽一份《勞動合同》,并約定基本工資為1500元。這較受傷前的工資少了一大半,李某某拒絕簽字。此後,該公司不允許李某某再到公司上班,李某某多次找公司協商并申請勞動争議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由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由于不服勞動仲裁,李某某起訴至鄰水縣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依法适用簡易程序,鄰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依法判決李某某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李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9萬餘元;該公司支付李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5萬餘元。

法官說法

鄰水縣人民法院高竹新區法庭案件承辦法官張維表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緻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之規定,即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發生競合時,隻有醫療費用不能獲得雙賠。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在與被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于上班途中受到本人無責任的交通事故,該事故已被相應機構認定為工傷,并鑒定構成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傷殘)九級,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還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社會保險法》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由于原告被公司通知返崗上班,雙方重新建立實際用工關系,一直到2021年5月7日,李某某拒絕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拒絕其到公司上班,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已于2021年5月8日解除。故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廣安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婧)

上班途中車禍工傷怎麼賠償(上班途中遭遇車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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