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瑪莎拉蒂撞寶馬緻2死”案于1月16日在永城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檢方建議對3名被告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譚某某當庭下跪緻歉,受害者家屬表明不予諒解,并表示希望法院判處肇事者死刑,立即執行。
被告人劉某、譚某、張某
為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譚某某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沖撞行駛造成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同車人員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在明知譚某某醉駕并發生事故仍教唆其逃逸,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共同犯罪中,譚某某系主犯,劉某某、張某某系從犯。檢方建議,對3名被告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
瑪莎拉蒂撞寶馬緻2死
相關律師表示,醉駕的話本身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但這個罪名最多是拘役六個月。女司機剮蹭多車逃逸後,又高速駕駛最終撞擊寶馬車,導緻寶馬車失火和車上的人死亡的後果,這就觸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她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礎上又構成交通肇事罪,這個情況下如果選擇一個重罪來處理。
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一個新罪名,危險駕駛行為本身也是一個具體的其他危險方法。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第2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說明,在危險駕駛罪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認定或者轉化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對于在危險駕駛犯罪中,行為人在意思和意志支配下導緻不特定多人傷亡或者兩次以上連續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權或者重大财産權遭受侵害的嚴重後果情形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參考長安英菲尼迪醉駕案,瑪莎拉蒂女司機最低或無期
“瑪莎拉蒂女司機醉駕案”和此前震驚全國的“長安英菲尼迪醉駕案”有頗多相似。2010年5月9日,肇事者陳家醉酒駕駛一台英菲尼迪轎車,追尾了一台正在等紅燈的菲亞特轎車,事故造成菲亞特車車上2死1傷的慘劇。事後,市二中院認定肇事司機陳家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長安英菲尼迪醉駕案
單純從兩起事故看,兩名肇事司機都是在醉酒的狀态下造成,同時本案中的瑪莎拉蒂女司機在發生剮蹭事故後,依然強行逃離現場,導緻最終重大事故的發生,無論從結果還是過程來看,其危害程度都不亞于“長安英菲尼迪醉駕案”,所以綜合來看,瑪莎拉蒂女司機或不低于“長安英菲尼迪醉駕案”肇事者陳家的無期徒刑的刑期。而根據《刑法》規定,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杭州奔馳女司機緻5死為何隻判6年?
此前杭州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宣判,根據判決,杭州奔馳車主撞死5人,最終被控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盡管造成的後果和傷亡人數更大,但其原因是由于被告人駕車慌張,錯将油門當刹車,而導緻車輛失控,駕駛員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屬于過失犯罪。
杭州奔馳女司機案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院判決中有表明女司機有自首情節,同時并沒有逃逸,在此基礎上法律最多隻能判處她7年。再加上案發後通過親屬積極賠償,取得大多數被害方的諒解,這些表現都可以作為減輕處罰的籌碼。
而危害公共安全,需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對具體的公共安全會帶來潛在的危險,仍然放任或者希望這種危險的發生,行為人就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瑪莎拉蒂女司機醉駕”案件中,駕駛員譚某已經醉酒,在撞寶馬之前已經發生了剮蹭,但仍然高速駕車繼續沖撞,這個情節已經可以認定譚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如果行為人沒有酒後駕駛,同時不能證明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即使撞死5人,也不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像杭州奔馳的陳某撞死5人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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