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時三年,浙江義烏劉先生終于找到了他那輛價值180萬的路虎車的線索。說起這段經曆,劉先生抹了一把心酸淚。
2013年,劉先生花了180多萬購買了一輛路虎攬勝,。開了一年後,劉先生因為經濟問題入獄,劉先生的這輛愛車也就一直在家閑置着。劉先生入獄,家裡就失去了頂梁柱,經濟收入大幅縮減,于是劉先生的妻子就動起了這輛路虎車的心思。
本來妻子就有賣掉這輛路虎車的打算,但因為車主是劉先生,而且妻子也害怕劉先生出獄後見不到車子會傷心,所以最終選擇将車租了出去。正巧有一個遠房親戚是開租車行的,一問之下自己家的這輛路虎每天可以租到1000元,一個月下來可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妻子當即決定“租了”!
因為是親戚,妻子很是信任,什麼手續都沒有簽就把車子給了對方。在剛租出去的三年裡,親戚每個月都按時支付租金,這讓劉先生的妻子感到非常滿足。可是在2018年的一個月裡,親戚卻停止了打款,在追問之下對方隻說是車子租金收不回來,暫時無法打款。就這樣此事一拖就是一年。
2019年,劉先生出獄回家後發現車子不在家,詢問妻子後得知妻子将車子租了出去,就趕緊帶着妻子去車行要車,萬萬沒想到等他們到車行後,親戚卻告知車子不見了。
原來早在2015年5月1日,親戚就将車子租給了他的同學何某,每天租金1500元,這樣這輛車一個月就能給親戚帶來15000元的盈利。本來一切都很順利,但是到了2018年何某突然停止了支付租金,追問之下才得知何某僞造了車輛證件,将車子給賣掉了!這也就是為什麼親戚停止打款的原因。
了解了前因後果,劉先生趕緊報警,何某也很快被警方抓獲,但是車子卻一直下落不明。雖然親戚表示他們會負責,但是從2018年車子被賣至今已經三年了,仍然杳無音訊,這讓劉先生感到很失落。
最近,劉先生等人終于從派出所得知了一個好消息,車子的去向已經掌握,警方會盡快幫助劉先生追回被賣掉的車輛,同時親戚也表示會和劉先生協商賠償問題。
一個為了緩解經濟壓力将車租出去,一個為了幫助親戚同時又能賺錢就做了中間商,本來是個雙赢的局面,卻因為何某的私心變成現在這樣,何某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那麼,該如何追究何某的法律責任呢?
首先,何某的行為涉嫌侵占罪。
何某和車行簽訂的是租賃協議,盡管一開始何某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相應的租金,但是他在合約期限内擅自将租來的車賣了,這就屬于非法占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輛路虎車就算是二手的也最起碼有大幾十萬吧,這已經達到了侵占罪中數額巨大的标準了。
其次,何某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
他為了占有買家購車的錢财,僞造車輛登記證明欺騙買家,與買家簽訂了買賣協議,這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三,何某的行為涉嫌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這個就好理解多了,車輛登記證明是國家機關發布的證件,何某僞造了這個證件自然就構成了本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此看來,何某分别實施了三個不同的違法行為,應數罪并罰對其進行處罰。
最後,何某不僅要把非法侵占的錢吐出來,還得面臨多年的刑期。其實即便僞造了證件,但是車子的車架号和發動機号是不變的,這兩個編号在車身上是不可能更改的,如果一旦被認定磨損或者更改,車子就不合法了,這樣的行為早晚會被曝光,可何某卻為了一時的貪念,自欺欺人,最終把自己送進了監獄,何苦來哉!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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