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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借款合同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9 09:57:13

借款合同

合同編号:201307041

出借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借款人: 劉XX 身份證号:3709XXXXXX03104628

共同借款人Ⅰ:

抵押人:

出質人: 山東寶XXXX食品有限公司

保證人Ⅰ: 肥城四XXXX投資有限公司

保證人Ⅱ: 宗XX(370XXXXX02194642)

保證人Ⅲ: 泰安科XXXXX房有限公司

保證人 IV:劉光X(3709XXXXX4615)

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2)1

特别提示:保證人Ⅰ已提請合同各方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作全面、準确的理解,并應合同各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合同各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理解不存在異議。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特别是此種字體的規定),請仔細審閱後簽署。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确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1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币(大寫)貳佰貳拾萬元整(小寫)¥2200000.00元

1.2 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月,自201374日起至201383日止。還款日以借據實際放款日期為準。

第二條 利率

借款利率為月息:2.44%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于 流動資金

第四條 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提取全部借款 □現金 ●轉賬

第五條 還款

5.1 合同各方協議選擇以下第種還款方式:

① 借款到期一次償還本息;② 分次還款,還款計劃建補充條款。

5.2 計息、還息方式為 按月付息

保證條款

第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自願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範圍

保證人的保證範圍是: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十四個月。

抵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九條 抵押物

9.1 抵押人自願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9.2 《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抵押權人依合同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亦不構成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9.3 抵押權人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産生的孽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毀損、滅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産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權人有權随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人應予配合。

9.5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将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通知抵押權人,并将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條的約定處理。

9.6 抵押物發生或可能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抵押權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損毀、滅失證明。

9.7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複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8 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抵押權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于修複抵押物,以恢複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約定的其它方式。

9.9 抵押人因隐瞞抵押物存在權屬争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向抵押權人予以足額賠償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一條 抵押登記

11.1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借款全部還清之前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11.2 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抵押權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處分

12.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人有權将抵押物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9.8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抵押人協商将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9.7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複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抵押權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 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範圍内全部責任後還有剩餘的,抵押權人應将剩餘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12.3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12.4 抵押權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産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三條 質物

13.1 出質人自願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質物清單》。《質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質權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13.3 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發生的孼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産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 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于質權人的變動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質權人要求的時間内補足。

13.5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3.6 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質權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于修複質物,以恢複質物的價值;

D、雙發另行約定的其它方式。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将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四條 擔保範圍

質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五條 交付和登記

15.1 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應将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權人驗收無誤後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15.2 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質權人應及時協助出質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将相關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

第十六條 質物的處分

16.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質權人有權将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13.6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将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的;

B、發生第13.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質權人要求補足質物價值的;

C、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将質物兌現或提現償還到期債務的;

D、質權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16.2 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質權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并與出質人協商,将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質權人指定賬戶,以擔保質權人權利的實現。

16.3 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後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30天仍未清償債務的,質權人有權将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務,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産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如果質物在借款人債務履行期屆滿30天内到期的,質權人應在質物到期日按第16.1條約定的方式處分質物。

16.4 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範圍内的全部責任後還有剩餘的,質權人應将剩餘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

其他條款

第十七條 擔保約定

17.1 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時,出借人首先以處理抵押物、質物和執行保證人Ⅱ所得價款主張自己的權益,保證人Ⅰ僅對處理抵押物、質物和執行保證人Ⅱ所得價款不足擔保出借人權益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17.2保證人Ⅰ承諾在接到出借人通知七個工作日内墊付出借人應付未付的本金、利息。

17.3 如果保證人Ⅰ先于其他擔保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出借人、抵押人、出質人和保證人Ⅱ同意:保證人I履行擔保責任代償後,以處置抵押物、質物和執行保證人Ⅱ補償保證人Ⅰ的代償資金及代償期間的利息和實現權益的費用,保證人Ⅰ也可同時向借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 合同各方承諾或确認

18.1出借人保證自己所出借款項的來源合法。

18.2在約定的期限( 3 天以内)抵押登記等與借款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後,出借人于三至五個工作日内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8.3借款人提供給出借人、保證人的資料真實、合法。

18.4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監督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積極配合與協助各方對其(包括借款前後的)生産經營和資金财務活動進行檢查、調查和監督并如實介紹情況。

18.5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時如實提供财務報表資料,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财務狀況分析說明、注冊會計師查賬審計報表以及有關附表、報表附注等有關事項。

18.6借款方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公證費、評估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有關費用。

18.7借款人、擔保人不得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聯營、合資合作、産權轉讓、資産或債務重組、設立子公司或對外股權式投資以及申請停業、歇業、解散等行為。

18.8借款人未經合同各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企業章程和經營範圍進行重大變動,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資産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為第三方提供足以對其财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産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擔保。

18.9借款人、擔保人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産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強制執行、破産、财務狀況的惡化等有關事項,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8.10借款人、擔保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5個工作日内書面通知出借人。

18.11合同各方均服從保證人Ⅰ對整個借款以及借後的全程跟蹤管理,并按約定向保證人Ⅰ支付擔保、咨詢服務費與履約保證金。

18.12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款義務,保證Ⅰ可代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權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協商、變賣、拍賣、折價處置抵押物、質物及向保證人Ⅱ追償;③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上訴、反訴、和解、執行、代為接受執行款項)。

第十九條 轉讓

19.1出借人無需征得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出借人權利的轉讓應當書面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由于出借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質押登記的,抵押人、出質人應予配合。

19.2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二十條 保險

20.1如果出借人或保證人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應辦理抵押物、質物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低于借款金額。保險費用由投保人負擔。

20.1保險單上應當注明抵押權人、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險單中除法律法規有強制性條款外不應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質權人權益的條款。保險單中應當特别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将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抵押權人、質權人指定賬戶。保險賠償金應按照本合同第9.8條、13.6條的約定處理。

20.3抵押權人、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未得到全額清償前,抵押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抵押權人、質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公證

合同各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本合同經公證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二條 獨立性

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條款無效或被撤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合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3.1出借人未按約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按應出借金額每日萬分之三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超過三十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權解除合同,借款人為該合同已經支出的評估、抵押、公證等費用由出借人全額彌補。

23.2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項下借款的,借款人除按實際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外,還應向出借人支付一個月的利息作為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23.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借款,根據違約使用天數,罰息利率按在第二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50%利息,并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23.4借款人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支付借款利息和本金,則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應付款項清償之日止按本金的萬分之八/日支付本金違約金及利息的千分之六/日支付利息違約金,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借款利息及保證合同項下逾期違約金正常計算。借款人如果有一次逾期從應付之日起超過三天未支付借款利息,出借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借款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保證人Ⅰ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費,造成上門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違約金及差旅費;經催收後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償還借款而導緻保證人Ⅰ代償的,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應向保證人Ⅰ保支付代償金額5%的違約金,并按罰息利率支付代償期間的利息。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24.1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質押擔保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登記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關條款和内容自簽訂之日起成立,于登記或交付之日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罰息及所有其他從屬費用之日終止。

24.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經出借人、擔保人審查同意展期(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必須辦理登記),并由各方簽訂相關展期協議後,本合同項下借款才相應展期;在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24.3本合同生效後,除合同已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确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各方協商一緻,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 争議解決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争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争議,由肥城市人民法院裁決。由敗訴方承擔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審理期間,本合同不涉及争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二十六條 其他

26.1本合同項下借款借據、抵押物清單、質物清單、展期協議、催還通知書或其他債務憑證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本合同各條款的标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内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本合同項下有兩種以上擔保中的“擔保人”指所有提供擔保的合同當事人。

26.2 本合同手寫體與印刷體具同等法律效力。

26.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補充條款

1、本合同生效後,債務人或抵押人、質權人有義務辦妥抵押、質押清單中列明的抵押、質押的登記手續。若因債務人或抵押人、質權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内辦妥登記手續的,每逾期一天應向出借人或保證人Ⅰ支付5%的違約金,如出借人或保證人Ⅰ(抵押權人、質權人)同意在登記手續辦理完成之前向債務人發放借款的,債務人或抵押人、質權人除需繼續支付違約金外,還視為抵押人、質權人為主債權向出借人或保證人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直至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債務人或抵押人、質權人應對出借人或保證人Ⅰ因此蒙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共同借款人的合同地位等同于借款人,即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适用于共同借款人。

抵 押 物 清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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