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上百張信用卡、購置POS機“自刷自還”虛構流水700餘萬元,騙取積分、兌換刷卡金非法獲利10萬餘元,如此“薅羊毛”屬于詐騙行為。經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月22日,法院對被告人陸某、楊某、胡某作出有罪判決。
2018年,某銀行推出信用卡刷卡金活動,即每月消費滿一定金額,便可用獲得的積分兌換刷卡金,刷卡金可直接在超市消費或購買購物卡,刷卡金額越多,所獲得的積分和可兌換的刷卡金也就越多。陸某和楊某覺得,僞造交易流水獲取信用卡刷卡金是有利可圖的無本生意,遂一起開始“薅羊毛”。
面對檢察官的訊問,陸某交代,根據他和楊某的事先謀劃和分工,楊某以胡某等人的名義辦理了三台POS機,他和楊某利用各自的人脈關系去辦理該銀行的信用卡,然後在POS機上集中刷卡,等刷足銀行限定的消費金額後,就把消費積分兌換成刷卡金。“我去指定地點購買面值500元的消費卡或加油卡,刷卡金可以抵扣25元,實際隻需付款475元,然後我再以490元的價格把消費卡或加油卡賣給黃牛,從中賺點差價。”陸某說。
檢察官介紹,該銀行反欺詐部門于2020年進行技術排查時,發現陸某持有的兩張借記卡長期向107張信用卡還款,而上述信用卡均在固定商戶消費,該商戶綁定結算的銀行卡就是陸某的借記卡。陸某涉嫌虛假交易,該銀行遂将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7月,公安機關在楊某、胡某住處查獲POS機及其他銀行他人名下信用卡數張。2021年3月,公安機關以陸某和楊某涉嫌詐騙罪、胡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黃浦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了案件相關證據材料,依法對陸某、楊某、胡某三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涉案相關數據進行審計,查明自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陸某、楊某二人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使用信用卡通過自行購置的POS機刷卡虛假交易,流水達700多萬元,騙取信用卡積分兌換刷卡金,獲利約10萬元。另外,檢察官認定楊某和胡某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為,違反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追訴。
2021年12月1日,黃浦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陸某提起公訴,以涉嫌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楊某提起公訴,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胡某提起公訴。
今年2月22日,黃浦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面對辯護人提出合法“薅羊毛”和詐騙行為之間的定性,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之分,以及詐騙犯罪金額認定等問題,公訴人一一進行了有力回擊。
公訴人認為,此案定性關鍵是區分合法“薅羊毛”與詐騙行為,核心在于消費和信息的真實性。此案詐騙犯罪的對象為銀行,故犯罪數額應以被害單位的實際損失即積分兌換産生的獎勵金額為準,而不能以被告人打折出售購物卡所獲實際收益進行認定。至于被告人陸某、楊某是共同起意并經共謀決定實施作案,贓款由二人平分,二人地位、作用相當,不應當認定主從犯。
最後,黃浦區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陸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5萬元;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6.5萬元;被告人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胡佳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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