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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賈簽訂了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可是他現在不想繼續履行該合同,并且将房屋給了老李。我該怎麼辦?我的損失又該怎麼辦?今天的以案釋法,我們就來講講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這件事~~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8日,顧女士與賈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賈先生将其坐落于老城區道北三路一處尚未建成的安置房出售給顧女士,房屋價格為30萬元。顧女士于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内将20萬元購房款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賈先生,待房屋或房産證過戶後,3日内支付剩餘房款。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當日,顧女士向賈先生轉款20萬元,後又支付2萬元。2018年4月5日,賈先生向顧女士出具收到購房款22萬元的收條。因顧女士購買的涉案房屋系洛陽市老城區某村整體改造的拆遷安置房,購房時尚不具備交付及過戶條件。
現今得知賈先生已經領取了涉案房屋的鑰匙,具備交付及過戶的條件後,顧女士多次找賈先生讓其交付房屋及辦理過戶,但遭到其拒絕,賈先生想要反悔,不再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且将房屋給了案外人李先生,顧女士請求變更訴訟請求,請求解除合同、賈先生返還已付房款,并賠償損失。
被告賈先生承認原告顧女士在本案庭審中所主張的事實,同意退還顧女士已付的購房款22萬元,并按照合同約定向顧女士支付違約金3萬元,但認為顧女士主張的30萬元損失不合理,且自己沒有能力支付該30萬元。
判決結果
老城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解除原告顧女士與被告賈先生于2017年5月8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被告賈先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原告顧女士已付購房款22萬元,并賠償損失15萬元,駁回原告顧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釋法
員額法官:袁玲玲
本案中,雖然被告賈先生出售的房屋是拆遷安置房屋,但原告顧女士和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即使簽訂合同時未辦理房産登記手續,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後被告賈先生将涉案房屋給案外人,導緻不能和原告顧女士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原告顧女士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判令賈先生返還已付購房款22萬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關于顧女士主張的損失30萬元,因賈先生的違約行為導緻産生損失,根據利益平衡原則,理應進行賠償。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利益損失和房屋市場行情等綜合情形,酌定被告賈先生賠償顧女士15萬元。
法官提醒
1、哪些屬于拆遷安置房?
拆遷安置房是指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被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2、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拆遷安置房屋和其他房屋相比價格優勢明顯,但買賣的過程中存在諸多風險,房屋的過戶問題往往成為雙方交易的隐患。隻有房屋辦理過戶登記後才算真正地擁有所有權,因此,在購買拆遷安置房屋時,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還要對當地的政策進行關注,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及時辦理房屋産權登記。
相關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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