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妻子陸某結婚多年,由于結婚前兩人都十分默契,覺得不要孩子,享受兩人世界即可,因此一直沒有要孩子。但随着年齡越來越大,看到身邊的朋友都生了孩子,李某也希望能有個孩子陪伴,來填補自己内心的空虛,也為了滿足兩邊老人渴望“抱孫子”的願望。
李某向妻子陸某袒露心聲,詢問陸某的意願,沒想到陸某直接表示了不願意,她覺得現在養育孩子成本高,并且現在還要贍養四位老人,新增的家庭成員隻會加重家庭負擔,會給兩人生活帶來很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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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表示,父母那一代是更加貧困的時代,但那時候依然選擇生育多個孩子,現在的經濟條件更好了,是完全可以生的。陸某認為李某十分天真,他的思想對孩子、對這個家庭都是不負責任的,因為養育一個孩子并沒有想象中那麼簡單,生下來沒有足夠的資金,不能給到孩子良好的生活、教育也是對他的不負責任。
兩人因為“是否生孩子”這個問題産生了很多的矛盾,從小吵到大吵,最後李某認為妻子陸某已經和自己的人生觀差距大,無法溝通,于是提出離婚。但陸某表示不同意,她認為不應該因一個孩子問題就拆散原本和諧的家庭。
【律師普法】:
一、妻子不想生小孩,丈夫可以起訴離婚嗎?#頭條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可以的。根據我國《婚姻法》(《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的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經法院審理後,确認調解不成,兩人感情破裂的,應準予離婚。若丈夫與妻子由于是否生育産生分歧,且緻感情破裂無法調解的,法院會準許離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妻子不願生孩子,丈夫起訴離婚法院會駁回嗎?
還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法院判決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條件。如果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當事人僅僅以生育權被侵害為由起訴要求離婚,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的。
如果原告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與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會判斷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足,因此作出不支持原告離婚訴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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