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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律師收費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3 15:26:43

最新的律師收費規定?筆者按:律師收費合法合規是律師道德紀律建設的應有之義,也是國家、政府、社會、法律服務市場對律師行業的必然要求律師收費的“放開”并不代表律師有漫無章法、恣意報價的“自由”,而是指律師、律所需遵從市場導向,合理合規地設定、調整與法律服務質量相匹配的收費标準筆者以執業所在省、市為主要研究地域,于本文簡要分享關于律師依法合規收費方式的一些拙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最新的律師收費規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最新的律師收費規定(漫談框框内的律師)1

最新的律師收費規定

筆者按:律師收費合法合規是律師道德紀律建設的應有之義,也是國家、政府、社會、法律服務市場對律師行業的必然要求。律師收費的“放開”并不代表律師有漫無章法、恣意報價的“自由”,而是指律師、律所需遵從市場導向,合理合規地設定、調整與法律服務質量相匹配的收費标準。筆者以執業所在省、市為主要研究地域,于本文簡要分享關于律師依法合規收費方式的一些拙見。

從2021年市律師行業投訴查處案件數據分析來看,無論是行政處罰案件還是行業處分案件,違規收案、收費行為都占有較大的比重。

違規收費現象的高發、頻發,一重要原因即是行業仍有大量律師對“律師應當如何合規收費”這一問題欠缺深度認知,沒有意識到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并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行為的基礎雖然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但因為律師身份的特殊性、法律服務的特殊性,故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對律師收費行為亦有着特殊的監督管理性的規定。律師收費标準經曆了“嚴管”到“放開”的過程,如今大部分法律服務都采取市場調節價,即隻要當事人認可,法律服務的定價相對寬松。但律師收費的“放開”并不代表律師有漫無章法、恣意報價的“自由”,而是指律師、律所需遵從市場導向,合理合法地設定、調整與法律服務質量相匹配的收費标準,并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律師如果在收案時忽視了對收費标準、收費模式的合規性審查,或者雖然有依法合規收費之意識,但對如何收費問題還沒能有系統、充分地理解和把握,則容易導緻違反律師收費管理規定的行為發生,如因此引起投訴,更是會造成執業風險。

一、律師收費市場化沿革

在1997年,原國家計委、司法部發布的“計價費(1997)286号”文件《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已廢止/失效),要求律師對于提供的“(一)代理民事案件.......(八)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定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的法律服務,均需按規定的收費标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用。

至2006年,發改委、司法部“發改價格(2006)611号”文件《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相關規定修改更新,确定律師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模式,其中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刑事案件、申訴案件,均采取政府調節價,其他類型的法律服務,可以實施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确定。該文件對非訴類型的法律服務收費有所放寬,但律師主要的涉訴業務中的法律服務收費仍然受到限制。在上述時期,律師收費受到的規定約束較大,尚未進入充分市場化階段。

2014年,“發改價格(2014)2755号”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公布實施,文件要求對7項已具備競争條件的服務,各省級主管部門抓緊放開價格,其中第4項即為律師服務。以浙江省為例,“浙價服(2015)203号”《關于完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通知》即是“發改價格(2014)2755号”文件省級落地文件。該通知将大量的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附民案件類型移出原先政府指導價的範圍,大幅擴展了市場化收費的空間。行業内所言律師收費之“放開”,一般即是指該系列文件的公布實施,讓律師在大多數的訴訟案件和幾乎全部的非訴案件中,擁有根據市場實際,與委托人協商定價的權利。

2019年,發改委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号),縮減政府定價範圍和定價項目層級,進一步深化改革。法律服務收費未被列入其附件“地方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範圍”之内,屬于應全面放開的服務價格的範圍。文件公布前後,各地均有相應政策、文件出台,着力推進律師收費全面實施市場調節價,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工傷賠償等原先要求政府指導價的案件類型也得以放開。

二、浙江省律師收費制度現狀

浙江省法律服務收費全面放開工作在有序推進中。根據《浙江省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2021年),目前律師收費的依據仍然是浙價服(2011)212号、浙價服(2015)203号文件,即目前省内執業律師、律所尚不能實現“收費大自由”。根據文件精神,“(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三類仍屬于需要采用政府指導價的案件類型,律師尚不能與委托人協商定價。但應提及的是,《浙江省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同樣備注到“......律師服務收費、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等收費項目将依據行業改革進程,開展評估後按程序放開”。某種程度上,律師的自由也是發揮出自己的創造性潛能,提升自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效率的重要條件。筆者認為,律師收費全面的市場化已在議程,但與之相應的是,法律服務市場也會迎來更加充分和激烈的競争環境。

三、現行的律師收費主要路徑方式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社會變遷日新月異。對律師收費管理制度的規定,也随着時代與市場有着更新與變化,進而直接影響到了律師收費的路徑方式。

1981年12月頒布《律師收費試行辦法》規定兩種收費方式——計件固定收費和标的比例收費;1990年的《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标準》,增加了計時收費方式;1997年實施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增加了協商收費的方式;2006年實施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适用範圍予以明确,确定了風險代理收費及排除情形。盡管後續陸續有政策文件出台,推進律師收費全面市場化改革,但并未對律師收費的基本方式作出變更。因此,《律師服務收費辦法》作為現行有效的部委規章,其中劃定的“計件收費、按标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系律師收費的三種基本模式,律師、律所均應予以遵循。該文件還規定了“風險代理收費”的收費方式,這是對上述三種基本模式的補充。對于實施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項目,相關“律師服務收費标準”主要是在三種基本模式的框架下進行制定,而采取市場調節價時,律師、律所原則上也不宜再輕易創新所謂的新型收費模式,而應盡量在上述四種路徑的大框架下進行符合執業實際的調節。

四、關于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

第三節所述四種收費方式中,計件收費和按标的比例收費相對清晰明确,一般争議較少。但不同律師對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模式的理解,常常會有争議。

計時收費,可适用全部法律事務,多見于非訴、刑事法律服務中。根據浙江省律師協會《浙江省律師服務計時收費規則》,對于實施政府指導價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标準是每小時200—3000元。但是,實務中,部分律師會超過該上限計收律師費用。其理由系根據“浙價服(2011)212号”文件第三條,代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按不超過标準上限5倍的價格與當事人協商确定,即此類案件的計時收費标準即可以上調至最高每小時15000元。但有觀點提出反對意見認為,該規定主要系針對計件收費和按标的額收費的模式而言,計時收費的計時依據中,本身已經包含了對案件難易簡繁程度的評估,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本身工作用時也會較長,最終律師費用服務金額已經會自然體現在總收費中,不應再超額計算。依筆者個人愚見,從律師收費的合理性角度出發,計時收費适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上調計費标準的方式邏輯上确有不能自洽之處。但也不得不說明的是,既然相關規範性文件、行業規範未明确該條款不适用于計時收費,而違規行為的認定也應遵循審慎、謙抑的原則,故該收費标準雖然存在争議,但在道紀審查時亦尚不宜直接認定該行為構成違規收費,可期待于未來法規文件或行業規範的進一步明确。

關于風險代理收費,長期以來的争議更頻繁,潛在的道紀風險亦更為顯著。在“發改價格(2014)2755号”文件要求放開律師收費之後,行業内部對“風險收費限額是否已經放開”這一問題有過廣泛讨論。一派觀點認為:風險收費規定于“發改價格(2006)611号”《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标的額的30%。但“發改價格(2014)2755号”“浙價服(2015)203号”文件已經将收費放開,“發改價格(2006)611号”文件距今時間久遠,存在不能充分适應社會和時代發展之處,“發改價格(2014)2755号”等文件正是基于市場發展需要和鼓勵市場充分競争之考量,大幅擴大市場調節價之範圍,故在已經放開收費的案件類型下,風險代理收費上限之規定當然不再繼續有效。另一派觀點認為:“發改價格(2014)2755号”“浙價服(2015)203号”等文件并未對風險代理收費作出相反規定,“發改價格(2006)611号”也未被廢止,風險代理的收費模式具有其特殊性,不能認為有關規定被當然廢止,即使是實施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仍應遵守其最高限額的規定。在實務中,對于風險代理收費超過30%的執業行為,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觀點同樣可能存在偏差。但近期,司法部、發改委、市監總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21)87号】,既強調了要充分放開律師收費,又點明對風險代理的方式仍要從嚴對待,并重申、修改了風險代理适用範圍、約定事項、收費金額等内容。根據該文件,風險代理收費不但有上限,且限額由30%下調至了最高18%(分段累減)。這一規定已然為風險代理收費問題做了定論,即使是在全面放開律師收費之後,風險代理仍然要受到規制。

五、律師收費路徑簡圖

據前文内容和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範,簡單構造律師收費路徑示意圖如下,僅供參考:

注1:根據浙價服(2015)203号等文件規定,下列法律項目實施政府指導價管理:(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注2:根據“浙價服(2015)203号”文件,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律師服務的收費标準按“浙價服(2011)212号”文件執行。即根據後者之附件《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标準》。

注3:根據注1、注2,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内的法律服務項目,應按照《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标準》計價收費。該收費标準未列明風險代理收費方式,且“司發通(2021)87号”文件中對風險代理适用的禁止範圍,實際上也包含了适用政府指導價的全部項目。故政府指導價範圍内法律服務項目均不宜采取風險代理的收費模式。

注4:根據“司發通(2021)87号”文件,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項目中,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以及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均禁止風險代理。風險代理上限為标的額的18%(分段累減),此節前文已述,不再贅言。

注5:根據“司發通(2021)87号”文件第二條第(二)款,“律師事務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标準,應當每年向所在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律師協會備案......律師事務所不得超出該所在律師協會備案的律師服務費标準收費”。

六、結語

文章内容及相關簡圖對深耕行業多年的資深律師大咖應屬雞肋,但對于執業不久的青年律師而言,應能在與委托人溝通确定報價方案、避免執業風險等事項上提供一定的幫助,更廣闊的意義上,或也能對其他律師道德紀律方面研究有所助益。

無論如何,律師行業的有序發展和繼續繁榮,需要以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作為基石。律師合規收費,是律師個人、行業整體面向當事人、社會的第一面。盡管嚴格依法合規收取律師費用,在個案中可能會讓律師有多勞少得,可得利益貶損的顧慮,但長遠來看,這是律師自我規範和他律規範的必然要求。同時,在合規收費之上,提供與收費相匹配甚至超出的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更是每位律師職業發展中應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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