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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條民法典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00:52:08

235條民法典内容?《民法典》發布後,了解《擔保法》的可能注意到了416條:“動産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标的物交付後十日内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235條民法典内容?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235條民法典内容(民法典416條講什麼)1

235條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發布後,了解《擔保法》的可能注意到了416條:“動産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标的物交付後十日内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以前擔保物權裡并沒有這樣的規定,這個顯得洋氣的法條其實借鑒了美國《統一商法典》第 9-103條:purchase-money security interest。通譯“價款債權擔保(簡稱PMSI)”,簡單講就是為貨物的買價做的擔保,優先于其他擔保物權,僅劣後于留置權。因此又被稱為超級優先權( super-priority)或超級抵押權。兩相對照,《民法典》第416條字面意思與之幾乎無異,姑且也簡稱之為PMSI。

一些解讀本條的文章,多以浮動抵押舉例。因為PMSI的立法初衷是為了突破在先浮動抵押的“ 虹吸效應”,關于浮動抵押的表述在《民法典》396條:企業、 個體工商戶、 農業生産經營者可以将現有的以及将有的生産設備、 原材料、 半成品、 産品抵押,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财産确定時的動産優先受償。浮動抵押的要害在于抵押财産确定前,債務人新增加的财産都将直接被納入浮動抵押的抵押物範圍。産生的後果是,債務人想添置設備等而去抵押融資,這些設備等又納入了在先抵押權人的優先範圍。這樣除了在先抵押權人誰都不會犯傻提供融資的。如果債務人、在先在先抵押權人無法達成融資合作,就出現了債務人、在先抵押權人、在後融資出資人都不願看到的局面。債務人無法融資可能破産,破産後在先抵押權人得到一堆無用的機器設備,在後融資出資人無法把錢借出去。各方都是零和博弈,不利于經濟發展。

PMSI為了破局而生,如果債務人融資是為了支付購買價款,就可以為融資提供者設置一個PMSI。而PMSI優先于其他擔保物權人,這樣融資提供者就可以放心的借錢給債務人,避免置自己于為他人做嫁衣的尴尬境地。

聽着很美好,但被稱為超級優先權,會不會對在先抵押權人産生一些超級的傷害。債務人與人串通設立虛假的PMSI從而架空在先抵押權 人的擔保物權,坐看債務人将自己的财産進行乾坤大挪移。

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遠不至此,例如如何判斷債務人的融資用于支付抵押物價款?其他文章更是提出了許多錯綜複雜的問題,需要我們在運用中逐漸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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