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都是村集體所有的财産,農民朋友隻擁有使用權,不是村民個人财産。但很多人誤以為宅基地和自留地是同一類,那自留地和宅基地相比有什麼區别?可以在自留地上建房嗎?可以确權嗎?
自留地的概念:
自留地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其性質是同林盤地、宅基地一樣具有超越普通集體所有耕地的接近完全權利的性質。
自留地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長期使用就等同于無限期使用,因此任何組織在沒有征得農戶同意沒有調整、回收、沒收的權利。
二者的區别: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用作住宅基地而使用的土地,作住宅用途;自留地是供農戶種植糧食作物,彌補口糧不足的土地,作耕地用途。
因為自留地是彌補口糧不足的土地,所以不能在上面建房,不能改變土地性質。
不論什麼用途的土地,都需依次經過村小組、村委會、鄉鎮政府、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才可更改用途,否則建房屬于違建。
自留地可以土地确權,不确權的話,土地的權益就無法保障。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确權登記政策解答》第七條規定:關于自留地和園地的确權登記問題,要本着尊重曆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自留地、園地等确權問題,凡是納入承包地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确權登記:
1、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确權登記;
2、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征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 承包土地一并确權,但必須在表冊、台帳和經營權證書上注明是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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