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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現貨交易市場概念及特點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4 21:26:45

綠色低碳轉型系列(十二):簡析電力現貨、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

作者:程遠 劉轍 葛傲雪 劉思麟 王皓陽

引言

近期,我國加快建設電力市場體系,市場化交易電量比重不斷提升,市場在相關資源配置中越來越起到決定性作用。加快建設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對全國統一能源市場的建設至關重要。2022年1月18日,國家發改委與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新一輪電力市場化改革明确了頂層設計。《指導意見》的各項改革措施中,建立多層次統一的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是值得關注的重點内容。在君合前期的法律評論文章中,我們分别對此輪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要點内容及其對發電企業的影響,以及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進行了介紹,本文将對處于試點階段的電力現貨交易和輔助服務市場的建設進展情況進行簡要梳理。

一、電力現貨市場

1、現貨市場規則概述

電力現貨市場主要針對電能量的日前、日内、實時交易1。目前,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還處于試點階段。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補充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由于電力傳輸具有瞬時性的特點,生産與消費幾乎同時完成,電力交易需要依賴電網公司的輸配電執行交易結果。一方面,由于受到電網線路輸電能力限制,輸配電安排需要通過電網調度中心的安全校核,因此電力交易與一般的商品交易方式存在不同,以中長期交易為主,以現貨交易為補充。另一方面,為适應高比例新能源的新型電力系統,市場交易機制需要有更強的靈活性,以促進新能源的充分消納。為了充分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讓電力回歸商品屬性,形成市場化的電力電量平衡機制,電力市場在設計之初即明确了要構建中長期交易與現貨交易相結合的電力市場體系2。

2017年8月28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啟動電力現貨交易市場的試點工作,選擇南方(以廣東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東、福建、四川、甘肅等8個地區作為第一批試點地區。2021年4月26日《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将試點範圍擴大,第二批電力現貨試點包括上海、江蘇、安徽、遼甯、河南、湖北等6省市。

2019年7月31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編制了《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明确建立以中長期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補充的電力市場,并且要求跨省中長期電力交易的偏差部分按照受(送)端省份現貨市場規則進行結算3。2021年11月22日,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經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同意,正式印發《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試行)》,該規則主要覆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和内蒙古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範圍,涉及範圍内的全部省間電力調度和省間交易,其中對電力現貨交易的具體方式、機制和步驟作了明确的設計,對現貨市場規則理解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2、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

《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試行)》明确省間電力現貨交易是在落實省間中長期交易基礎上,利用省間通道剩餘輸電能力,開展省間日前、日内電能量交易,并且省間電力現貨交易為實物交易。《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試行)》将省間電力現貨交易分為兩種方式,分别是日前現貨交易和日内現貨交易。由于各跨省輸電通道的容量限制,電力調度機構優先安排跨省區中長期交易,其次是省間日前現貨交易,再次是省間日内現貨交易。

日前現貨交易而言,是指在前一日對後一交易日的電能量進行交易。交易日從00:15 至24:00,每15 分鐘設為一個時段,共分96 個時段,交易标的是該時段發電企業所生産的電能量。具體交易流程可分為三個階段,分别是日前現貨交易準備,日前現貨交易出清,以及出清結果管理和發布。具體見下圖所示:

電力現貨交易市場概念及特點(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1

以現貨交易日為D,前一日為“D-1”,日前現貨交易流程可順次分為:(1)預計劃下發;(2)交易前信息公告;(3)省内預出清(預計劃);(4)交易申報;(5)省間現貨交易出清及跨區發輸電計劃編制;(6)省間聯絡線計劃編制;(7)省内發電計劃編制各個步驟。該流程以國調中心和網調基于跨區中長期交易結果及電網安全運行需要,編制下發D日96時段預計劃為開始,以省調根據上級調度機構下發的聯絡線計劃,編制省内日前發電計劃或組織省内日前現貨市場及輔助服務市場出清為結果。最終,電力交易機構向市場成員發布市場出清結果。

日内現貨交易,是指在日内以2小時為一個固定交易周期,組織省間日内現貨交易,具體的交易方式與日前現貨交易類似,采用集中競價出清程序。同時《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試行)》規定,固定交易周期結果發布後,若在本交易周期内仍有新增富餘電力外送和購電需求,可組織臨時交易,但需保證 T-60 分鐘前将出清結果下發至省調。

以交易時段起始時刻為T,日内現貨交易流程分為交易前信息公告、交易申報、省間現貨交易出清及跨區發輸電計劃編制、省間聯絡線計劃下發、向市場成員發布市場出清結果這幾個步驟。

二、輔助服務市場

電力輔助服務是指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提供的服務。9号文頒布之初,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将電力市場初步設計為由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構成,輔助服務交易作為中長期和現貨交易的一部分,在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中開展輔助服務交易。2022年《指導意見》明确指出要建立多層次統一的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把輔助服務從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中單獨提出來,輔助服務市場的重要性進一步體現。新能源在我國發電裝機容量比例不斷提高,電力系統對調節性和保障性電源的需求更加強烈,因此輔助服務市場也越發重要。

在9号文頒布之前,我國就已經開始探索輔助服務的補償機制。2006年11月,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印發《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輔助服務補償機制。2014年,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積極推進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建設工作的通知》,将跨省跨區交易電量納入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範疇。2017年11月15日,國家能源局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為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制定了目标,明确了結合各地實際,因地制宜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的原則。

2018年2月28日,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364号文”),旨在提高電力系統的調節能力及運行效率,從實施火電靈活性改造、推進各類靈活調節電源建設、推動新型儲能技術發展及應用方面提升電源側調節能力,科學優化電網建設、加強電網調度的靈活性,提升電力用戶側靈活性,增強電力系統靈活性、适應性。同時364号文明确,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探索建立發電企業和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合理确定火電機組有償調峰的調峰深度,并根據系統調節能力的變化進行動态調整,合理補償火電機組、抽水蓄能電站和新型儲能電站靈活運行的直接成本和機會成本。

2021年12月21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将輔助服務分為有功平衡服務和無功平衡服務。在補償機制方面,基本電力輔助服務為并網主體義務提供無需補償。有償電力輔助服務可通過固定補償或市場化方式提供,《辦法》鼓勵采用競争方式确定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的并網主體,市場化方式包括集中競價、公開招标/挂牌/拍賣、雙邊協商等。《辦法》豐富了提供電力輔助服務主體的範圍,除提供正常電能生産、輸送、使用服務主體外,還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光熱發電、抽水蓄能、自備電廠等發電側并網主體,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等新型儲能,以及傳統高載能工業負荷、工商業可中斷負荷、電動汽車充電網絡等能夠響應電力調度指令的用戶側可調節負荷。

另外《辦法》明确,國家層面将制定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市場交易規則,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原則上主要明确,通過義務提供、固定補償方式獲取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的相關機制;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主要明确,通過市場化競争方式獲取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的相關機制。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台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市場交易規則,但已批複東北、福建等地開展輔助服務市場建設試點工作。就各地輔助服務相關規則的要點,限于篇幅,我們在此僅列明交易品種,對交易方式等不做展開分析。

電力現貨交易市場概念及特點(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2

結語

目前,電力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的交易規則正處于試點階段,由于各省和地區的電力市場基礎條件、電網結構和電力平衡格局等情況存在差異,因此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規則的建立主要采用了試點先行,因地制宜,多方探索的改革思路。

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是建立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重要一部分,讓電力回歸商品屬性,提高電力資源配置效率,同時也有利于适應以清潔能源為主的新型電力系統,促進新能源的充分消納。對于市場主體而言,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的建立意味着更多元的交易品種。同時,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也将促進“源網荷儲”各個環節各類市場主體的餘缺互濟,催生出虛拟電廠、需求側可調節用戶、儲能電站等新的市場主體,創造更多的商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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