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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加粉獲利判幾年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6 08:21:30

引流加粉獲利判幾年(吸粉引流獲利10萬餘元)1

在現在這個流量為王的時代,

各行各業在“吸粉引流”上,

做足功課、花樣百出,

這種“吸粉引流”的行為,

竟然也發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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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加粉獲利判幾年(吸粉引流獲利10萬餘元)2

近日,沈陽市公安局反信息詐騙支隊

和蘇家屯公安分局聯手打掉了

一個為電信詐騙組織

“吸粉引流”的犯罪團夥,

10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捕歸案。

引流加粉獲利判幾年(吸粉引流獲利10萬餘元)3

犯罪嫌疑人

戴某(男,38歲)、程某(男,33歲)

作為該團夥的組織者,

雇傭多名“客服”冒充某銀行

金融信貸中心的工作人員,

按照“上線”提供的電話号碼和話術腳本,

引誘有貸款需求的被害人,

添加詐騙組織提供的微信賬号,

每成功添加一個微信賬号,

“上線”詐騙組織會給其60元“提成”。

該犯罪團夥從事

“吸粉引流”犯罪活動至今,

已累計獲利10萬餘元。

01 分攤 “吸粉客服”添微信獲利60元/位

2021年9月份左右,戴某做買賣賠錢了,就在網上找賺錢的兼職工作,看到一個帖子說招聘網絡“吸粉客服”。他就在那個帖子下面留言問待遇和操作方法,并按照那個人的要求下載了一個App。後來他知道,和我說話的這個人就是他的上線陳某。之後陳某就在那個App中教他如何購買非正常開卡的手機号頻繁撥打電話,陳某說每一個加微信的用戶就能給他提70元,扣除10元的手續費,他能得到60元錢。

戴某把整個流程和操作方法弄明白之後,又找來他的朋友程某,問他是否願意合夥一起幹。程某當即表示同意,就這樣,兩人又招聘了數人做起了“客服”,戴某負責聯系上家,程某負責培訓新招來的“客服”和分配每日工作。

02 僞裝 “買卡吸粉”

租别墅當成辦公場所

2021年9月中旬的時候,戴某和程某每人出資3000元錢,每月花了2000元在蘇家屯區某小區租了一個日租房,戴某又在網上花700元錢買了非正常開卡的5個手機号,又花了1000元左右在網上買了5個二手手機用來撥打“吸粉”電話。程某又招來幾個“客服”并告訴他們,每有一個用戶加微信就給他們10元的提成這樣戴某跟程某每單就能得到50元的提成。

這個像模像樣的“公司”開起來了,每個員工一天能打100個左右電話,每個員工能有15個左右的用戶加上線提供的微信号,招聘來的員工最多時有5人、最少時有2人。因為工作時間不固定,所以員工上班時間也不确定。今年3月,因為房租到期,而且環境還不是很好,所以兩人一起在蘇家屯區某小區以每月3000元的價格租了一套别墅,付了兩個月的租金6000元後開幹,直到5月份。

03 擴容 “吸粉超千”

每日結款給“客服”員工

就這樣,戴某和程某兩人一共為上線“吸粉”1000多人。兩人向警方交代,他倆帶着招聘來的“客服”,平均打10個電話就能有一個人加微信,從去年9月至今一共能打了一萬餘次電話。他們撥打電話時說的“話術”都是上線陳某教的。

作為提成,每個“客服”加一個微信,兩人給“客服”10元的提成,剩下的50元,戴某和程某每人25元。每日工作結束後,上線陳某會告訴戴某微信群一共加了多少人,然後戴某和程某就讓員工報各自的工作量,并按工作量給員工發放提成。

戴某同時向警方交代,這些當“客服”的員工數量不固定,有時來有時不來,流動性很大。他們按日結算工資,加多少個微信給多少錢,“我們把工作場所盡量弄得像一個正規公司,因此很多招聘來的‘客服’很努力,每個人每天能打100個左右電話。”

04 話術 “辦信用卡”

謊稱銀行員工“吸粉”

據辦案民警介紹,戴某和程某共購買30個左右的非正常開卡手機号,有一部分是上線陳某給他們提供的,陳某按照700元錢一張卡價格賣給戴某,還有一部分是陳某介紹戴某通過QQ号在沈陽的一個人手裡買的,“當時花了7000元錢,他給了我10張卡,這10張卡是我到沈河區的一家酒店門口取的。這些手機号我們都分配給‘客服’,讓他們挨個打電話:是否想辦理某某銀行的信用卡?如果得到對方的肯定回答,就讓對方加一下陳某給提供的微信号,這樣就算完成一個‘吸粉’任務。”

戴某交代,實際上他們并沒有和任何一家銀行合作過,這麼說都是上線陳某教的“話術”。戴某和程某表示,招來這些“客服”,有些人是知道打這些電話是詐騙行為的,因為他們根本就不是銀行的工作人員。自稱自己是銀行的工作人員,也僅僅是因為“話術”是這麼教的,這樣說能賺提成,“我也知道我幹的這事肯定不合法,要不也不能平白無故給我這些錢。”

據介紹,目前戴某、程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冒充銀行工作人員為“上線”詐騙組織進行“吸粉引流”的犯罪事實,該犯罪團夥從事“吸粉引流”犯罪活動至今,已累計獲利近10萬餘元。

05 法律 “詐騙電話”

撥打超500人次構成犯罪

市公安局反信息詐騙支隊偵查二隊隊長崔勇告訴記者,對這種從事“吸粉引流”的犯罪活動在法律上有明确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财物的,以詐騙未遂罪處罰: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标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規定的“其他特别嚴重情節”,以詐騙未遂罪處罰。

目前,戴某、程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詐騙犯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來源:沈陽晚報、沈報全媒體記者 楊碩

編輯:黃晴 實習編輯:皇甫宇麒

出品:沈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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