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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單的标準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2 19:33:57

跳單的标準是什麼? 近日,網友爆料明星夫婦張傑、謝娜購買上海思南公館的房子時,存在“跳單”的情況據悉該房産面積為341.77平方米,售價6200萬元,單價約18萬元該事件經爆料後,張傑、謝娜夫婦曾委托律所發了《律師函》,爆料者也進一步曝光了一部分“證據”,目前該事件仍在持續發酵中,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跳單的标準是什麼?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跳單的标準是什麼(何為跳單)1

跳單的标準是什麼

近日,網友爆料明星夫婦張傑、謝娜購買上海思南公館的房子時,存在“跳單”的情況。據悉該房産面積為341.77平方米,售價6200萬元,單價約18萬元。該事件經爆料後,張傑、謝娜夫婦曾委托律所發了《律師函》,爆料者也進一步曝光了一部分“證據”,目前該事件仍在持續發酵中。

那麼,何為“跳單”?法律又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一、何為“跳單”?

“跳單”又稱“跳中介”,即在中介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後,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服務,甩開中介私下與相對人達成交易,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與相對人達成交易的現象。

二、“跳單”的法律規定

在過去的 《合同法 》中,缺少關于“跳單”的直接規定,但在《民法典》中就“跳單”作出了明确的規定。 即《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三、“跳單”形成的原因

在中介合同中,一方面,委托人和相對人雙方掌握的信息不對稱,中介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為委托人和相對人創造締約機會而取得巨額報酬;另一方面,由于在中介服務過程中,委托人通常并不先行支付報酬,在接受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後,如果發現更有利的締約方式或途徑,則容易産生“跳單”行為。

四、“跳單”的構成條件

1、委托人是否接受了該中介的服務

判斷是否構成“跳單”,不僅要看中介合同(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是否已生效 ,要看中介是否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

2、委托人最終達成交易,是否利用了該中介人的服務

委托人最終達成交易,是否利用了該中介的服務是判斷是否構成“跳單”違約的關鍵。實踐中,委托人為了增加交易機會,往往委托多個中介。比如二手房買賣中介合同中 ,賣方為了提高售價或者盡快出售,可能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 ,而不是委托某家中介公司獨家代理。因此,多家中介公司可以掌握同一房源信息,而買方也可以通過多家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屋信息。這就需要我們準确判斷委托方與相對方最終達成交易,究竟是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才達成的交易。

如果委托人最終達成交易與該中介的服務無關,則不屬于“跳單”;如果委托人接受該中介服務,并利用該服務通過其他中介達成最終交易,則屬于“跳單”。

五、“跳單”的表現形式

1、委托人利用該中介提供的信息機會或者媒介服務 ,直接與相對方達成最終交易。

2、委托人利用該中介提供的信息機會或者媒介服務 ,通過其他中介與相對方達成最終交易 。

3、委托人将該中介提供的信息透露給親朋好友,以親朋好友的名義與相對方達成最終交易 ,以達到繞開該中介的目的。

六、“跳單”的後果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委托人“跳單”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根據本條規定 ,委托人構成“跳單”行為的 ,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

中介人與委托人簽訂的中介合同的 ,可以約定禁止 “跳單”條款 ,并且可以約定“跳單”的違約責任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 ,按照上述處理 ,委托人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至于支付的數額 ,可以考慮中介人提供服務的程度 ,進行具體判斷。

七、“跳單”在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中介為保障自己的利益 ,通常在中介合同中載明禁止委托人“跳單”的條款。對于禁止“跳單”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這是中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而設立的霸王條款,限制了委托人的選擇權,應屬無效 ;有的認為,委托人在簽訂中介合同時對禁止“跳單”條款的内容和後果應 當明知 ,應屬有效 。

但是約定的“跳單”條款是否有效,不應一概而論,還應當依據雙方約定的具體内容、行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等,綜合認定禁止“跳單”的約定條款是否有效。

作為委托人,可以争取通過多途徑獲取更多的信息,但也應遵守誠信原則,避免使自己陷入“跳單”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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