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有追索權保理合同舉例

有追索權保理合同舉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4 02:42:11

【壹】保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将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保證等服務的合同。

1.應收賬款包括已經發生的和将來發生的債權

2.保理是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從保理商的分類來看,主要包括銀監會審批監管的銀行類保理機構和商務部、地方商務主管機關審批監管的商業保理公司

3.保理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保理合同的法律規制,除下述特别規則外,可适用債權讓與的一般規則

(1)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特征」

1.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保理人的勞務或服務

具體而言,在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

2.保理合同為要式合同。

保理合同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第一,基礎合同(《買賣合同》);第二,保理合同。三方當事人:債權人、保理商、債務人。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保理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保理人有義務為債權人提供保理服務,同時有權獲得報酬;債權人有義務支付報酬,同時有權要求保理人提供保理服務。

4.保理合同為諾成合同。

保理合同隻需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緻即可成立,無須特定财物的交付

|「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貳】保理合同的分類

|「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

1.概念。

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是指約定保理人不僅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應收賬款債務,還有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債權人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的保理合同。

2.規則

(1)選擇權: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

(2)需要返還:在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從債務人處所受償的應收賬款債權額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3.性質

有追索權保理(回購型保理),保理商不承擔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合同提供壞賬擔保的義務,僅提供包括保理融資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務,保理商承擔的風險較小,因此保理商所能享有的權利範圍較狹窄。

|「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

1.概念。

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是指約定保理人隻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應收賬款債務,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的保理合同。

2.規則。

沒有選擇權,也不需返還: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從債務人處所受償的應收賬款債權額,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有剩餘的,無需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3.性質

無追索權保理(買斷型保理),保理商根據債權人提供的債務人核準信用額度,在信用額度内承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債權并提供壞賬擔保責任。債務人因發生信用風險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時,保理商不能向債權人追索,保理商承擔的風險較大,因此保理商所能享有的權利範圍較廣闊。

4.兜底性

無追索權保理,并非在任何情況下保理商對債權人均無追索權,幾乎不存在“絕對的無追索權保理”,保理商放棄追索權是相對的。一般而言,在債務人發生信用風險(暫時無資力、破産等)時,保理商不享有追償權;但是,無追索權保理中,若債務人未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是因為“債權人有明顯欺詐行為”“不可抗力”“債務人對基礎合同項下的商品服務提出有法律依據的異議”等原因,則保理商仍可行使追索權

【叁】保理合同與基礎關系

|「不存在基礎關系的保理合同」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标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1)若無真實貿易往來,為幫助套取融資,雙方串通虛構交易。基礎合同系雙方虛假行為,無效。

(2)基礎合同雖無效,但保理合同并不因此無效;保理商隻要盡到了形式上的合理審查義務,不知基礎合同虛構的事實,屬于善意的保理商,則保理合同有效。此時保理合同不存在無效事由,有效。

(3)若債權人的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則保理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保理商享有撤銷權。此時依照締約過失責任解決。

|「應收賬款轉讓的通知」

1.兩方簽約的保理 通知債務人

(1)應收賬款債權人保理人簽訂保理合同,轉讓應收賬款債權。

(2)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2.三方簽約的保理

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保理人簽訂保理合同,轉讓應收賬款債權。

|「債權人與債務人變動基礎交易的限制」

由于債權人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後,應收賬款債權已歸屬于保理人。故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後,又與債權人約定變更、終止基礎交易的,對保理人不發生不利影響

【肆】同一應收賬款債權的多次保理

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緻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各保理人的受償順位是:

1.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2.各保理人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3.各保理人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

4.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伍】公開型保理與隐蔽型保理

|「公開型保理」

1.又稱“明保理”,指在簽訂保理合同在保理合同每單發票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時立即将債權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債務人時,應收賬款轉讓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保理。

2.通知既可由債權人作出,亦可由保理商作出。但保理商通知,有限制性要求,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隐蔽型保理」

1.又稱“暗保理”,指保理合同簽訂後的一定時期内,保理商或債權人都未将應收賬款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僅在約定期限屆滿約定事由出現後,保理商才将應收賬款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的保理。

2.債權人選擇暗保理的動因在于,擔心“債務人知道後對債權人的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産生不良印象從而影響債權人的業務經營”;保理商願意辦理暗保理的動因在于:第一,暗保理比明保理收費高;第二,争奪優質客戶的競争壓力(“你不幹,有人願意幹”)。

3.暗保理,在通知到達債務人之前,債務人已經依照基礎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保理商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相應全部或者部分消滅,保理商隻能請求債權人将受領清償的相關款項“轉付”給保理商

有追索權保理合同舉例(法考客觀題:保理合同)1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