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種類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公文種類主要有15種。按照行文流向,可以分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上行文:請示、報告、意見。
平行文:函、通知、紀要、議案、意見。其中,意見是重複使用。
下行文: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報、批複、決議、公報、意見、通知、紀要。其中,意見、通知、紀要也是重複使用。
從内容上看,通知可以分為指令性和告知性這兩種。通知作平行文使用時,隻能是告知性;作下行文使用時,指令性、告知性都可以。
紀要分為交流性和決策性這兩種。紀要作平行文使用時,一般是交流性;作下行文使用時,更多是決策性。
此外,議案為行政機關專用的一種文種,黨的機關不使用。
起草公文,必須準确地把握公文文種。為此,可以先“三定”:一是認定關系,看收文方是發文方的上級、平級還是下級。二是選定文種,收文方如果是上級,就在上行文中選擇文種;如果是平級(雙方不相隸屬),就在平行文中選擇文種;收文方如果是下級,就在下行文中選擇文種。三是确定内容,文種一旦選定,就可以準備動筆了。
适用範圍
15種公文,有着不同的用途。根據新條例,其具體适用範圍如下:
(一)請示。适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二)報告。适用于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複上級機關的詢問。
(三)意見。适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四)函。适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請求批準和答複審批事項。
(五)通知。适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六)紀要。适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七)議案。适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九)決定。适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适當的決定事項。
(十)公告。适用于向國内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十一)通告。适用于在一定範圍内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十二)通報。适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三)批複。适用于答複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四)決議。适用于會議讨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十五)公報。适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需要說明的是,在實際工作中,正常的人事任免,通常使用通知,這屬于告知性通知。向上級報送文件或者其他材料,通常使用報告。
(摘編自上海文化出版社《公文寫作點津》)
監制/李小标 責編/劉文韬 編輯/朱琳瑄 制作/朱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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