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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氣體滅火鋼瓶,屬于消防滅火用氣瓶。
氣體滅火的應用,已有幾十年曆史,衆多消防滅火用氣瓶已達到定期檢驗或報廢年限,了解掌握氣瓶檢驗周期、報廢年限、鋼印标志、檢驗資格等相關知識,尤為重要!
氣瓶安全,四大要點:
1、鋼印标志(永久性标志)
2、報廢年限.報廢條件
3、定期檢驗周期
4、檢驗機構資格
注:本文不适應于滅火器用氣瓶,有關滅火器維修、報廢等規定,參專題:滅火器-維修報廢規定!每年維修換藥-錯了嗎?
第一章 鋼印标志(永久性标志)
氣瓶的鋼印标志,包括制造鋼印标志和定期檢驗鋼印标志。
一、制造鋼印标志:
鋼印标志的内容較多,與維護保養相關的,主要是實際容積(V字母開頭)、制造日期(XX.XX)和設計使用年限(年限 y字母結尾)等:
氣瓶制造鋼印标志的項目和含義
注:本表引自《氣瓶安全技術規程》( TSG23-2021)表D-1。
示例1:圖示1的焊接鋼瓶,實際容積為70L,生産日期為2017年1月,使用年限為20年:
(圖示1)
示例2:圖示2的無縫鋼瓶,實際容積為70.6L,生産日期為2016年3月,使用年限為30年:
(圖示2)
注:依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 TSG23-2021)規定,鋼質無縫氣瓶(無縫鋼瓶)設計使用年限變更為20年,滿足一定條件可延長至30年,因此,本标準執行日期(2021年6月1日)後生産的部分鋼質無縫氣瓶,可能沒有标識設計使用年限。
二、定期檢驗鋼印标志:
1、定期檢驗鋼印标志:
消防滅火用氣瓶在定期檢驗後,需要打上定期檢驗鋼印标記,應當打在氣瓶瓶體、銘牌或者護罩上,标記内容包括檢驗機構代号、檢驗日期,以及下次檢驗日期:
示例:從圖示3可以看出,本鋼瓶為2017年4月進行的檢驗,下次檢驗日期為2020年4月。
(圖示3)
2、氣瓶的檢驗色标:
氣瓶的定期檢驗鋼印标志上,應當按照檢驗年份塗檢驗色标,檢驗色标的顔色和形狀如表所示:
檢驗色标的顔色和形狀
注1:括号内的符号和數字表示該顔色的代号;
注2:塗在瓶體上的檢驗色标,大小應當與氣瓶大小相适應,如公稱容積為40L的氣瓶,橢圓形的長軸約為80mm,短軸約為40mm;矩形約為80mm×40mm;
注3:檢驗色标每10年為一個循環周期。
注4:具體要求,參《氣瓶安全技術規程》( TSG23-2021)、《氣瓶顔色标志》(GB/T 7144-2016)等規定執行。
第二章 報廢年限及條件
為确保安全,使用時間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氣瓶和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報廢條件的氣瓶,應予報廢!
一、使用時間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予報廢:
1、氣瓶有設計使用年限(即報廢年限),到期後必須予以強制報廢,常用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如下:
注1:本表引自《氣瓶安全技術規程》( TSG23-2021)表3-5。
注2:如果氣瓶制造單位在出廠的氣瓶上刻印或壓鑄充裝(産權)單位标志并裝設可追溯的電子識讀标志,充裝單位能夠确保氣瓶始終處于良好的維護保養狀态并通過安全評估,鋼質無縫氣瓶或者鋁合金氣瓶的實際使用年限可以延長至30年。
2、鋼印标志可以确認鋼瓶的設計使用年限:
如前所述,根據鋼印标志可以确認鋼瓶的設計使用年限,圖示4中的焊接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20年:
(圖示4)
注:鋼質無縫氣瓶(無縫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20年,滿足一定條件可延長至30年,因此,部分鋼質無縫氣瓶可能沒有标識設計使用年限。
二、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報廢條件的,應予報廢:
雖然《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僅要求消防滅火用氣瓶滿足本規程總則、材料、設計、制造的有關規定,但凡本規程涉及安全的相關條款,包括報廢條款等,均應适合消防滅火用氣瓶。
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報廢條件的消防滅火用氣瓶,應予報廢!
第三章 定期檢驗周期
一、定期檢驗含義:
氣瓶定期檢驗,是指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一定的時間周期,根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有關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标準的規定,對氣瓶安全狀況所進行的符合性驗證活動。
二、定期檢驗周期:
消防滅火用氣瓶需要定期檢驗,首次定期檢驗日期應當從氣瓶制造日期起計算,定期檢驗周期可參考《氣瓶安全技術規程》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專業規範執行:
1、參考《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确定定期檢驗周期:
《氣瓶安全技術規程》明确了氣瓶定期檢驗的基本要求,定期檢驗周期按照表9-1執行:
表9-1氣瓶定期檢驗周期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适應原則,消防滅火用氣瓶應當滿足本規程總則、材料、設計、制造的有關規定,并未涵蓋第9章的定期檢驗周期,因此,本規程有關定期檢驗周期的規定,僅供參考,各行業可酌情制定适應自身要求的定期檢驗規定。
2、參考行業标準、地方标準或專業規範确定定期檢驗周期:
有行業标準、地方标準或專業規範者,可參照執行。
示例1:《通信建築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檢測規程》(T/CAICI 21-2020)明确了消防滅火用氣瓶的檢驗要求和周期,可作為通信類建築的參考:
示例2:《北京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DB11/T1620-2019)明确了消防滅火用氣瓶的檢驗要求和周期,可作為北京地區建築的參考:
3、參考建議:
依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和相關規定,建議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a) 盛裝氮、惰性氣體(混合氣體)、二氧化碳及純度≥99.999%的無腐蝕性高純氣體的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滿5年檢驗1次;
b) 盛裝鹵代烴滅火劑(如: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的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每3至5年檢驗1次;
c)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氣瓶有缺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注:有地方或行業标準者,應依相對較高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檢驗機構資格
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氣瓶定期檢驗機構核準證書,并且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
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符合《氣瓶檢驗機構技術條件》(GB 12135)的要求,并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
第五章 申 明
一、消防滅火用氣瓶應當滿足《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總則、材料、設計、制造的有關規定,其他要求可參照執行。
二、《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不适用于僅在滅火時承受瞬時壓力的消防滅火用氣瓶,以及手提式幹粉型滅火用氣瓶、水基型滅火用氣瓶。
有關滅火器維修、報廢等規定,參專題:滅火器-維修報廢規定!每年維修換藥-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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