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權屬上,有一類比較特殊的情況-共有房産。此類情況下房産共有人所享受的權利并不相同,房産售賣也相對繁瑣。
郭先生和懷小姐就在【共有房産)上遇到了難題:
小王和田小姐本是一對情侶(未結婚),二人及其雙方父母各出資一部分購買了一套房産。
後二人因感情破裂分手,他們将共有房産售賣變現,但對于如何售賣和财産如何分配産生了歧義。
那麼這種情況下怎麼解決呢?萊德就本篇文章為大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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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共有房産?共有房産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房産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按其形成時的情況不同,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各有明确的份額,如3個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其中1人出資1/2,另外2人各出資1/4,如果他們議定以出資份額作為該房屋所有權的占有份額,這樣,各人享有的份額就不同。他們應各自按自己所有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主要情形:
①未婚男女朋友或者已婚夫妻按照出資額,形成按份共有。
②父母和子女之間,由于某種原因,共同買房,按份共有房屋。
③房屋由繼承而來,繼承人根據遺囑或者協商結果,按份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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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都不能在共有的房産中分出自己的份額。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房産享有平等的權利,并承擔平等的義務。如配偶之間對房産的共有,除了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一般均為共同共有。
主要情形:
①夫妻之間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隻有1個不動産權證書。
②夫妻之間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有2個不動産權證書或者1個不動産證書上有夫妻兩人的姓名。
共同共有的房産若要轉讓,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任何一個共有人都不能擅自處理,否則這種處分将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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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有房産如何出售?1.夫妻共同共有
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權利人一人簽署合同。基于夫妻共同共有,需要權利人配偶簽署《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2.夫妻按份共有
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要求兩人到場簽署合同;若其中1人不能到場,需要不能到場的共有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到場的産權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同時代理共有權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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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夫妻多人按份共有
房屋登記在多人名下,要求全部權利人及其配偶到場簽署合同;若有部分按份共有人不能到場,需要不能到場的共有人出具《授權委托書》。若按份共有權利人配偶不能到場,8需要權利人配偶出具《配偶同意出售證明》。合同簽名方式與“夫妻共同共有和夫妻按份共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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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賣方是未成年人和監護人共有
出售未成年人和監護人名下共有的房屋,未成年人應當有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
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未成年人可以不到場,但其監護人必須到場簽字時“出賣人”處簽署未成年人姓名(監護人代) 監護人姓名,“代理人”處簽署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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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文中提到的郭先生和懷小姐的案例屬于非夫妻多人按份共有房産的售賣,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要求全部權利人及其配偶到場簽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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